已經請特休假,勞工想銷假上班,雇主是否有權不同意?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特休假是屬於勞工依法應享之權利,排定後即生效,若欲取消或銷假回來上班,須經雇主同意,雇主有權基於管理考量或人力安排因素予以拒絕,並不違法。然從長遠勞資關係經營觀點出發,雇主若能建立合理且彈性的銷假制度,在符合法令原則下給予適度尊重與通融,將有助於提升員工信任與職場穩定性。反之,若雇主過於僵化執行權利限制,則可能反促使勞工於日後拒絕配合雇主基於急迫需求所提之假期變更協商,造成雙方對立與管理僵局。因此建議企業應儘早檢視內部假期相關制度,釐清包含排定、變更、撤銷、補休、結算等各項流程與原則,明訂於工作規則並確實告知全體員工,方得依法保護雙方權益,降低勞資糾紛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勞工在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其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亦即勞工享有就特休何時休假之選擇權,此為一種法律上的形成權,意即只要勞工單方行使即發生效力,不需雇主同意。因此,當勞工依據此規定排定特休假後,該日即屬勞工依法休假期間,勞工對雇主並無提供勞務義務,雇主亦須依法律規定給付該日工資。然而問題隨之而生,若勞工排定特休後又反悔,臨時決定要銷假上班,雇主是否有義務配合?此時即涉及勞工所已行使之形成權能否撤回。
實務上認為,既然特休假排定日係由勞工單方決定,且依法排定後即生效,若勞工後續欲變更該日行使特休之意思,即係撤回已行使之形成權,必須取得相對人,即雇主之同意。換言之,銷假是對原本已生效的特休排定予以撤回,應屬勞工與雇主雙方協議之事項,而非勞工得任意單方變更。若雇主不同意勞工銷假,依法並不構成違法或不當拒絕。
換句話說,勞工即使主動要求取消特休假期並回公司上班,雇主仍有權依實際營運管理需求,決定是否接受該銷假請求,否則雇主將可能因此需要額外調度人力、重新編排工作排程,或處理已由代理人或其他同仁承接之事務,衍生管理困擾。尤其當雇主已就勞工之特休安排完成內部工作調整者,勞工再行撤回特休可能導致整體作業混亂,亦不符企業管理合理期待。至於實務上是否建議雇主全面拒絕勞工銷假,則須依具體情況衡量。
若勞工銷假不會對現場作業造成實質困擾,且屬善意請求,雇主亦可基於人性化管理原則酌予同意,藉以促進勞資關係和諧。否則一味拒絕,即使依法有據,也可能影響勞工日後對公司管理政策之配合度,甚至影響士氣與信任。
同時也應留意,若勞工日後於特休申請或安排過程中遭雇主以「經常銷假」「不可信賴」等理由限制其排定權,反而可能落入違法限制勞工排定特休權利之風險。因此,勞資雙方應建立合理的假期協調制度,包含特休排定、銷假條件與流程明確規範於工作規則或公司內部人事規章中,舉例而言,可明訂特休排定後如需變更或撤銷,應於假期開始前幾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生效力,否則視為已休假;或針對特定情況(如營運淡季、臨時有缺人力)允許彈性處理銷假申請,避免勞工濫用亦兼顧雇主管理彈性。
-勞資-工時-休假-特別休假-特休排定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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