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工時以外出勤應如何認定及計薪?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正常工時以外的出勤並非一律非法,但須依法依規,區分出勤日別與事由,遵守通報程序與計薪標準。特別是例假日的出勤須更為謹慎,僅得於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時實施,否則即為違法,而違法出勤工資仍應依法發給。雇主如能完善制度並嚴格執行,勞工亦能理解法律界線與保障,雙方才能在合理與合法的基礎上維持良好勞動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正常工時以外出勤的認定與計薪問題上,須從法律所界定的出勤類型與計薪標準加以說明。
 
一般認知上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出勤,大都會想到「平常日」基於「一般事由」的延長工時。不過勞基法所規範正常工時以外的出勤,依照出勤日別可以區分成平常日、假日或休息日的正常工時以外出勤;出勤的事由又可區分為一般事由及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休息日的出勤我們另外討論,這裡先談平常日及假日(包括例假、國定假日的休假、特別休假)的正常工時以外出勤。
 
勞基法所稱的「工時」,一般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所指定之時間與場所提供勞務的期間。勞工的工時是否為合法出勤,實務上常會牽涉到雙方認定之爭議,勞動事件法第38條即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亦即若出勤紀錄載明某段時間為勞工工作期間,除非雇主提出具體反證,例如該時段為休息時間、未實際提供勞務,否則就推定為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對應工資或加班費。
 
至於雇主也有義務備妥與保存出勤紀錄,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須保存五年,並依勞動事件法第35條須於訴訟中提出相關文書,否則可能在舉證上處於不利地位。從出勤時間所產生的工時責任來看,計薪標準及合法性需依出勤的日別及事由區分。
 
正常工時以外的出勤日可分為平常日、假日(包括例假、國定假日與特休假)與休息日,而出勤的事由則分為一般事由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以平常日出勤為例,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每日延長工作不得超過兩小時,特殊情況經勞工同意者可延至四小時,但每月總延長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這類延長工時的出勤屬於一般事由,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前兩小時為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起則為加給三分之二。若平常日出勤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屬於例外性加班,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於24小時內通報工會或主管機關備查,否則即為違法加班。
 
如果是平常日的話,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要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是假日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出勤就更嚴格,依勞基法第40條第2項必須在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特別說明的是,例假的合法出勤只能基於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如果只是一般事由,縱使勞工同意,仍是違法出勤。但違法出勤部分,依據勞委會76.9.25日台勞動字第1742號函,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出勤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假日出勤的處理則更為嚴格,尤其是例假,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休息為例假,例假為勞工充分休息的基本權利,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時,方可要求勞工出勤,且依勞基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核備」,其程序比平常日加班更為嚴格。若僅基於一般事由要求例假日出勤,即使勞工同意亦屬違法,然若出勤事實已發生,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予出勤當日之加倍工資。此外,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若有出勤情形,也須依法給薪,加班工資比照例假之計算方式處理。
 
正常工時以外的出勤若未依法進行通報、核備或給付加班工資,雇主即構成違法,不僅可能受主管機關裁罰,亦可能面臨勞工追訴工資之風險。尤其當出勤紀錄表上已有登載工作時間,法院將推定該時間屬工時,對雇主極為不利。因此雇主應妥善檢視現行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加班制度,明訂出勤核可程序、加班申請制度、工資計算方式,並加強主管人員之法令教育,避免因制度不完善或誤用法規而衍生勞資爭議。另一方面,勞工如有爭議應保留打卡紀錄、加班單或通訊紀錄,以備主張工資給付之依據。

 -勞資-工時-加班費計算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瀏覽次數:1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