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惡意解僱勞工,勞工把公司電腦內個人製作檔案全部刪除,會有事嗎?

22 Oct, 2017

問題摘要:

公司在解僱流程中的疏失或錯誤不應成為勞工採取不當行為的理由。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勞工都應該遵守相關法律和道德準則。勞工刪除雇主電腦資料的行為不僅可能導致民事索賠,還可能引起刑事訴訟。在面對不公或非正式的解僱時,勞工可以採取合法的途徑來解決問題,而不是採取可能導致更多麻煩的行動。

律師回答:

這類問題大致,公司沒有正常的流程告知勞工及解僱原因,因此,勞工將電腦於任職期間建立資料全部清除,結果公司非常生氣,這樣會有事嗎?

 

勞工在未經雇主同意的情況下刪除公司資料的法律後果。確實,根據台灣的法律框架,勞工在職期間創建的工作成果通常屬於雇主的財產。在這種情境下,勞工的行為可能會引發以下法律問題:

 

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第184條和第227條,如果勞工的行為導致雇主財產損失或其他形式的損害,勞工可能需要對雇主進行賠償。這包括因刪除文件或數據而導致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這個問題解答為,勞工在工作期間的工作成果係屬於雇主,換言之勞工受主管之命所製作的檔案,其所有權為雇主所有,勞工未經雇主或其代表人同意將檔案刪除如 造成雇主損害者,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227條第2項滿對雇主負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或變更他人的電腦數據並導致損害的行為,可能面臨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意味著勞工刪除雇主電腦資料的行為不僅可能導致民事索賠,還可能引起刑事訴訟。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保護數據的安全與完整性,防止因個人行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依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資料既係屬於公司,公司當然可以追究勞工刑事責任,所以事情不對就不對,不會因為公司有錯在先,勞工就免責了!

 

「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這一表述指的是對電腦數據的使用權限,而非所有權。即使是公司的電腦,如果沒有授權,員工擅自刪除或變更數據也可能構成犯罪。學者認為,條文所稱「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以條文的立法意旨來看,其重者應非電腦之所有權關係,而是使用權限的關係。

(參見,甘添貴,虛擬遊戲與盜取寶物,台灣本土法學,50 期,頁180。)

 

這條法規旨在保護數據的安全和完整性,避免因個人行為對公司或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值得注意的是,法條對於「變更或刪除」的定義並不依賴於電磁紀錄是否最終可恢復或修復,只要在行為時點電磁紀錄被變更或刪除,該行為就已構成。但除了變更與刪除的行為本身外,還需證明這些行為「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有當這種損害實際發生時,刑責才能成立。如果沒有實際損害,則該行為不會被視為犯罪完成。

 

所謂變更或刪除的意義,僅須在行為時電磁紀錄遭到變更或刪除即為成立,至於電磁紀錄事後是否能救得回來,或是得以修復,均與本罪之成立無涉。然,因條文的規定,除變更與刪除的要件之外,亦須具有「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故變更或刪除行為必須同時有實際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時,該罪方得以完全該當,倘有電磁紀錄遭變更或刪除,但卻未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則行為係屬未遂,但本條並未處罰未遂,故仍屬不罰。

〔參見,柯耀程,電腦網路犯罪規範之立法評論,月旦法學教室,11 期,頁125。〕

 

即便公司在處理解僱流程中存在程序上的錯誤或過失,這不免除勞工對其在職期間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勞工應該尋求合法途徑來解決與雇主的糾紛,例如通過勞動部門的申訴或法律途徑。

總之,勞工在面對不公或非正式的解僱時,應當尋求合適的法律諮詢,了解自身權利及應對策略,並避免採取可能引起法律問題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合法和適當的溝通和爭議解決途徑都是處理勞動糾紛的首選。

 

-勞資-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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