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加班」雇主應可以不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嗎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基法,雇主不能隨意要求勞工加班,必須經過勞資會議或工會的同意,並且在加班時支付加班費。即使勞工同意加班,雇主仍需要遵循合法程序,包括通知工會或報告主管機關。勞工也有權在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下拒絕加班,並且在勞基法規定的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加班費並提供相應的休息時間。雇主在處理加班問題時,必須遵循法律規範,確保勞工的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法領域中,關於勞工加班的規定常常引起爭議,尤其是雇主是否可以在未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的情況下要求勞工加班。勞基法第32條的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經過工會同意,若事業單位沒有工會,則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在此規定下,雇主不得隨意要求加班,即便勞工同意加班,如果未經勞資會議或工會的同意,則此加班要求視為程序違法,雇主將面臨相應的罰鍰。如果老闆只有經過勞工同意,卻沒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要勞工加班,機關可對其開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勞動基準法第79條)
 
雖然這並不影響加班事實,但勞工依然有權請求加班費,並且如果雇主已經支付加班費,勞工就無權再請求其他加班費。加班的核心問題之一在於工作時間的認定。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規定,工作時間的認定與紀錄至關重要。如果公司有常態性的加班需求,則更需要注意這一點,因為勞動基準法要求雇主必須遵守工時推定的原則,即工作時間需要有明確的紀錄。即便勞工同意加班,雇主仍需遵循相應的程序和規定,尤其是當勞工的加班時間超出正常工時時,雇主需要支付加班費並遵循相關的法律規範。
 
勞基法第32條的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必須經過工會同意,如果事業單位無工會,則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訂定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簡單來說,就是勞工在3人以下就是勞資全體同意就可以製作記錄,而超過3人就要選舉代表,但無論如何均是需要書面文件,為了避免麻煩,除非沒有加班之可能,最好還是取得會議記錄為妥。
 
這是為確保勞工的權益,防止雇主隨意要求勞工超時工作,從而避免勞工在未經協商的情況下被迫長時間工作。如果勞資會議未經協商或未對加班進行適當的期間限制,則雇主的加班要求就無效,勞工不必服從此類加班指令。
 
即使雇主通過勞資會議取得加班的權利,仍然需要勞工的個別同意才能進行加班。即使在事先的勞動契約中,雇主已經與勞工達成加班協議,勞工仍然有權拒絕加班。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可以因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加班。若勞工提出拒絕加班的要求,雇主必須尊重勞工的選擇,若雇主強迫勞工加班,則可能違反勞基法,並面臨法律責任。雇主還必須確保勞工在加班後獲得適當的休息和報酬。這些規定是為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並確保勞工在超過正常工作時間後得到合理的補償。
 
此外,雇主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勞工加班,但必須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定義。重大傳染病、戰爭、內亂、暴亂等情況屬於可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規定的「事變」,在這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但仍需支付加班費並提供適當的休息時間。
 
在實務操作中,許多公司會面臨如何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安排加班問題。如果公司有常態性的加班需求,則必須提前做好規劃,確保所有加班要求都經過勞資會議或工會的同意,並且在每次加班前得到勞工的同意。這樣可以避免勞工因為不清楚法律規範而遭受損失,也能確保雇主遵循勞基法的要求。

-勞資-工時-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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