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住院醫師範圍為何?是否包含接受次專科訓練之住院醫師?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現行法制下,住院醫師是否適用勞基法,關鍵取決於其是否仍處於依專科分科甄審辦法或醫療法所定之訓練階段,且需於非公立醫療院所任職,公職醫師、已完成專科訓練或參與次專科訓練者,則不在勞基法保障之列。此一制度設計,主要是為兼顧醫療訓練制度的特殊性與勞工基本權益之保障,亦呼應我國對住院醫師過勞、過長工時問題的重視。對醫療機構而言,應依公告明確辨識訓練醫師身份,確保訓練期間之契約內容、工時排班、工資給付等均符合法定要求,以避免因錯誤解釋或誤用勞基法適用範圍,導致潛在勞資爭議與行政處罰。對住院醫師本人而言,亦應了解自身訓練階段與法律保障範圍,於必要時行使法定權益,保障其合理勞動條件與身心健康。

律師回答: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住院醫師範圍問題,需回歸勞動部於108年3月12日所公告的規定與相關法律條文加以分析。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之規定,該法適用於農、林、漁、牧業、礦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倉儲通信業、大眾傳播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並進一步明定若基於經營型態、管理制度與工作特性等因素,確有窒礙難行者,經主管機關公告者,可不適用勞基法。
 
勞動部基於此授權,為保障醫療院所中勞雇型態明確之住院醫師勞動權益,於108年3月12日公告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108年9月1日起施行。該公告明定「住院醫師」係指依醫師法第7條之1授權所訂定的「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接受之訓練,包括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即PGY)、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等情形者,為適用對象,涵蓋西醫師、中醫師與牙醫師三類。就西醫師而言,適用範圍包括參與一年期或二年期PGY訓練者,以及接受部定23個專科(如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等)專科醫師訓練者。對中醫師而言,則限於依醫療法接受二年期負責醫師訓練者;對牙醫師則包括二年期牙醫PGY訓練者與參與部定10個專科訓練階段者。
 
需注意者,接受次專科訓練之醫師並不屬於適用對象,因次專科訓練通常發生於醫師已取得某專科資格後所接受之進階訓練,其身份已非「住院醫師」之法定定義,且因其通常具備更高自主性及工作決策權,與典型勞雇從屬關係相距較遠,勞動部因此未將此類人員納入保障範圍。此外,依勞動部公告,公立醫療院所中依公務人員相關法規(如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所進用之住院醫師,其管理制度非採私法僱傭關係,而屬公法特別制度,因此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換言之,即便其工作性質與私立醫院住院醫師類似,因其受聘途徑與制度不同,不受勞基法保障,而應受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法制調整。值得留意的是,勞動部並未以是否通過專科醫師考試作為勞基法適用之判斷基準,而是以是否仍處於訓練階段作為核心依據。故醫師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階段後,即使尚未取得正式專科醫師資格,若已不再進行住院醫師訓練,則視為訓練階段結束,不再屬公告所定適用對象,勞基法及住院醫師工時指引將不再適用。
 
對於仍在訓練中的醫師而言,應由醫療機構依訓練階段與勞基法規定,妥善訂定勞動契約並安排合理工時,若其訓練期滿、但尚未通過專科考試而醫院仍擬聘用,則應另行訂立正式聘用契約,該勞動關係即須以一般醫師身分重新認定與規範,並依實質工作內容判斷是否屬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而不再以住院醫師公告為準。

-勞資-勞基法適用-醫師勞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條=醫療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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