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員工退勞健保躲債,法院可強制執行公司財產?會有刑事責任嗎?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協助員工退保、換薪轉戶以規避債務,無論是為逃避法院薪資扣押命令,或為降低稅負與保費支出,均屬違法行為。雇主在面對法院扣押命令時,應依法從員工每月薪資中,依最低生活費與實領薪資計算合理扣押額度,並依法院進一步的支付命令執行給付。若員工以退保換取實領現金方式請求協助,雇主應予以拒絕,並可建議員工與法院協商清償計畫或聲請更生程序,而非以違法方式逃避債務。惟有依法辦理,企業才能免於行政罰鍰、民事損害賠償與刑事追訴等多重風險,確保自身及員工權益之最大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協助員工退勞健保以躲避債務不僅違法,雇主也可能因此遭受行政處分、民事連帶責任甚至刑事制裁。首先,根據現行法律,員工一經僱用,雇主即有強制為其加保勞保與健保之法定義務,此項義務屬於公法上強行規定,即使勞工表示不願意投保或簽署切結書,雇主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理由。
 
實務上如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字第97號判決所示,勞工與雇主間關於「不加保」的協議因違反強行法規而無效。若雇主應加保未加保,即使係配合員工自行規避法院扣薪命令,仍屬違法。勞保的設計本就為保障勞工於生育、傷病、老年、死亡、職業災害等情況下之基本生活與權益,倘若未加保而發生意外事故,則雇主可能需自行負擔醫療與給付損失,甚或需支付保險給付金額。
 
此外,如雇主明知員工仍在職,卻仍協助辦理退保,導致政府機關誤認其未受僱,進而錯誤登載於公文書上,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所規定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可能因為與勞工共同為虛偽退保,並宣稱沒有受僱,已有隱匿其財產,而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壞債權之罪,此一行為在刑事上並不因勞工自願而免責。更甚者,若因未加保導致員工職災時無法請領給付,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須代負保險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得以未加保為由推諉,其責任重大。
 
另一方面,如法院已對員工核發扣押命令並命第三人公司配合扣薪,而公司為配合員工躲債而無故不執行命令,法院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有權逕向公司為強制執行,包含查封、扣押或拍賣公司帳戶或財產,並且法院對此並無預警寬容空間,只要公司未於十日內提異議或依法扣薪,即屬違令,法院即可應債權人聲請對公司執行。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既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而民事法院亦認為勞工保險條例中之投保規定為強制規定,勞資雙方縱為不投保之約定亦不生效力,亦不能免除雇主之侵權行為責任(臺中高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判決)
 
公司本非債務人,卻因違反第三人義務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風險不容小覷。此種操作方式實為高風險區灰色地帶,最終受害者往往是雇主自己。此外,所謂假離職、真在職的操作方式,亦屬於不當勞動安排,違反勞基法所保障之就業穩定與法定給付制度。將來勞工若發生職災或達退休年齡未得勞保給付,雇主須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負擔一切責任;而勞工如因此興訟,還得申請由政府補助訴訟費用,此類訴訟一經敗訴,雇主可能要面臨鉅額賠償並損及公司商譽,影響營運甚鉅。因此,公司即便出於同情或協助員工動機,亦不可輕率配合退保、關帳或不發薪等「偽裝非在職」行為,務必依法行政,對法院扣押命令應嚴格執行。
 

-勞資-強制執行-扣押薪資命令

(相關法條=刑法第214條=刑法第356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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