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規定不准與其他不同部門或不同專案的同事談論自己手上在作事情?違反可以解僱嗎?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企業基於保護營業秘密與防止內部資訊濫流之需要,可以依法於勞動契約、保密合約或工作規則中訂定不得跨部門或跨專案洩露自身工作內容之規定,並可將違反者列為紀律處分或勞動契約終止之依據,但其效力須視保密資訊性質、企業是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員工違規情節是否重大而定,若雇主未能善盡告知與制度設計義務,或違規情節不足以構成重大損害,則逕予解僱恐涉違法風險。企業應持續完善保密制度、教育訓練與內控規範,確保保密規範具合理性與可執行性,同時兼顧員工基本溝通權利與工作效率,以建立兼具法遵與競爭力之企業文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高科技產業競爭日益激烈的今日,企業對於營業秘密保護的需求與日俱增,尤其是涉及研發、生產、配方或技術流程等領域的公司,對於員工間訊息交流的管控往往格外嚴謹。特別是在像製藥、半導體、生技醫療等產業,因為各部門或專案小組的工作內容高度機密,且涉及技術創新與市場敏感資訊,公司為避免資訊不當流通,確實有可能訂定內部規定,要求員工不得與不同部門或專案團隊成員討論自己所從事之工作內容,藉此降低因不當交流導致營業秘密外洩的風險。然而,能否合法禁止員工進行跨部門交流,以及若員工違反該規定是否可以構成解僱理由,則需依勞動契約、保密條款、工作規則、營業秘密法與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範加以綜合判斷。

 

首先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所謂營業秘密,係指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資訊,因此企業如欲將部門或專案工作資訊納入保密範圍,必須能證明該資訊符合三要件,例如研發中尚未公開之藥物配方、臨床數據或製程改良設計等,方得主張法律保護。

 

營業秘密因具有財產權的特性,在商務活動上,營業秘密所有人得在不轉讓營業秘密的情形下,將其營業秘密以獨家或非獨家方式授權他人使用(營業秘密法第7條參照)。例如擁有獨門滷味與醬料配方的老蘇古早味香滷名店,若欲建立連鎖品牌擴大市場占有率,遂開放授權他人加盟,其只要於加盟商契約中約定嚴謹的保密條款,並於獨門滷味與醬料配方的原物料採買、產出與配送上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不會因加盟者眾多而造成該營業秘密配方喪失秘密性。​

 

企業內部有因職務關係而需要接觸、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之員工,企業外部則有外聘顧問、加盟商、經銷商、代理商、技術授權廠商、合作開發廠商、合作生產廠商,或購併對象等需要參與人員。實務上,皆會透過簽訂保密契約方式,併同其他保密措施,以防止營業秘密外洩。此時,知悉營業秘業者顯非少數人,但​因營業秘密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維護其秘密性,故其因履行契約義務而向他方揭露之營業秘密,仍受到營業秘密法之保護。

 

其次,企業亦應事先透過保密契約或工作規則明文規範員工不得與非權責人員交流特定工作內容,並說明其目的在於防止機敏資訊流通、維護公司核心競爭力,如此方能主張該內規對員工具有約束力。就契約自由原則而言,勞雇雙方得約定保密義務之內容與範圍,僱主亦可依職務性質設定資訊存取分級制度,限制無權人員得知、討論或轉發特定資料,因此若員工違反相關規定,雇主依契約主張違約或依工作規則進行懲處,原則上並無不可。

 

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三保護要件之一的「秘密性」,實務及學者見解均肯認其是指「相對秘密」而言,並非意指「絕對秘密」,亦即營業秘密所有人在主觀上有保守營業秘密之意思,客觀上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便嗣後營業秘密所有人將其營業秘密揭露予特定他人,仍不失其秘密性。

 

但即使企業已有相關保密規定,若雇主主張應據以解僱,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標準。亦即,僅當員工洩密或交流的行為確實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存在明顯過失、蓄意違規,導致企業核心資訊曝露風險時,方得據以解僱,否則如僅為內部同仁基於業務討論略涉工作內容,或無明確證據顯示資訊已外流、濫用,則難以逕行終止勞動契約,否則將可能構成違法解僱。

 

實務亦認為,保密義務的存續與履行應依資訊性質與保密措施合理程度而定,若雇主對於內部資訊未設存取限制、未經加密標示或教育訓練,也未於勞動契約明定保密義務或違反後果,則即便員工討論相關工作內容,亦難以認為已違反保密義務。反之,如企業對特定研發成果已施加內部層級管控、限定存取對象並設有告知義務,員工仍違反規定擅與無關人員討論並有洩密風險,自可視情節依勞基法進行懲處。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某些資訊未構成營業秘密法上的保護標的,若員工違反工作規則之義務規範,仍可能構成違約行為,雇主可依內部處分標準警告、記過或要求改善,若屢勸不聽且確造成營運風險者,則可視為不勝任工作或違反紀律,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據以終止契約。在此基礎上,企業欲實施資訊交流限制,應採用分層分級管理原則,明確劃定資訊屬性與員工權限,並建立教育訓練與紀錄制度,強化員工之保密意識與資訊安全觀念。

 

此外,也應訂定適當之申訴與例外處理機制,避免因過度限制而妨礙部門間協作與問題解決效率。若未能提供充分說明與制度配套,單憑規則形式禁止交流而懲處員工,恐有違比例原則與誠信契約原則。在跨國企業與大型科技公司實務中,常見作法包括員工簽署保密與競業禁止條款、內部系統實施存取日誌與授權審查、不同團隊採虛擬隔離作業(sandbox)、以及建立資訊揭露申請機制,藉此在保障企業營業秘密的同時,兼顧合理工作交流與溝通需要。

-勞資-員工保密義務-營業秘密

(相關法條=營業秘密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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