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員工買自家股票會可以解僱嗎?會有內線交易罪嗎?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只是基層員工,若在工作期間炒作自家公司股票,仍有被解僱的可能;是否構成內線交易,需視是否因職務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而定,並無絕對與職位高低相關,至員工於下班時間買賣股票並非絕對禁止,但須以未違反法律與公司規範為前提。若利用職務所取得之內部資訊進行投資,無論職位高低皆可能構成內線交易罪;即使未構成刑責,但造成外界對公司產生誤解或導致重大信譽損害者,仍可構成勞動契約重大違反情事。公司宜明確訂定內部投資規範並定期宣導,而員工則應自律自重,避免因一時行為導致職涯與自由的重大代價。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公司員工於上班時間炒作自家股票,甚至號召他人一同操作股市時,除可能違反內部工作規範而被公司解僱外,若其接觸到尚未公開且足以影響股價的資訊,並利用該資訊進行買賣行為,亦有觸犯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之虞。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種情況常被稱為「懲戒性解僱」,一旦成立,不僅雇主無需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員工亦難以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對勞工影響甚鉅。
 
不能買賣自家股票嗎?
在實務上,多數公司於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皆明定員工於上班時間應專注職務,不得從事無關事務,並嚴禁兼職或利用職務之便進行投資、收受利益等行為。即使員工處於居家工作狀態(Work From Home)或下班期間,亦須遵守同樣規範,因此如於工作期間進行個人股票操作,尤其涉及自家公司股票,即屬明顯違反工作規則。至於是否構成「情節重大」,則須綜合行為之性質、頻率、影響程度等因素判斷;若該行為不僅違規,且對公司信譽或營運造成損害,或攸關法令遵循風險,即可視為重大。
 
一般而言,相對於上班期間,勞工於下班後買賣股票屬其私領域自由,原則上雇主無從干預。資本市場運作建立於自由交易機制,投資行為本應尊重個人之財產處分權與經濟自由,因此員工於非上班時間自行買賣股票,若無違反公司明確規範或涉及不法,自難構成違約或違法行為。
 
內線交易
然而此一自由並非毫無界限,特別是當員工因職務之便,接觸或知悉尚未公開的內部重大訊息,若將該資訊用於從事證券交易,便可能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內線交易罪,不僅違反法令規範,更嚴重影響公司聲譽及市場秩序。
 
進一步分析若屬內線交易,則不僅是解僱問題,更涉刑事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第1項規定,特定身分之人(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10%之股東,以及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在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後,於消息尚未公開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進行該公司股票或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即屬違法內線交易。若行為人非屬該條所列前四款身份,但係從該等人處得知未公開消息而進行交易者,同樣構成內線交易行為。此處之「重大消息」,須具備能影響投資人決策並合理影響股價之程度,例如財報虧損、董事異動、大型投資案、中止或新開發之產品、併購計畫等,且必須尚未在市場上公開。
 
實務上,法院認定內線交易時,需檢驗行為人是否具知悉義務,是否確實知悉該等消息,交易是否於不當時機,並有無從中獲利或造成市場不公平性。若該公司員工本身僅屬基層,並無因職務知悉任何未公開消息,單純在市場資訊下買進自家公司股票,原則上不構成內線交易。但若其工作內容涉及資訊科技、財務、法遵等職務,或經由工作群組、內部簡報、主管指令而得知未公開消息,則即使不是高階主管,亦可能被認定為內線人或次級內線人。
 
尤有進者,若有藉由內部資訊號召社群網路成員操作股票、形成特定價格趨勢等,則另可能涉操縱市場、散布不實資訊等違法行為。此外,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係屬刑事規定,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內線交易若涉及重大不法所得者,刑責及罰金更可能加重,並非單純違反公司政策可比擬。
 
員工即使非屬上述特定身份者,只要係自上述人士獲悉該消息並於消息未公開前進行交易,亦將受罰。若勞工本身為資訊單位、財會人員、法遵主管,或工作內容與公司營運核心相關,其即便職位不高,亦可能因職務而接觸機密訊息,在未公開前即進行該公司股票之買賣,仍有內線交易之虞。反之,若完全未接觸相關訊息,單純基於市場資訊進行交易,即無從構成違法。
 
除刑事責任外,若因員工私下交易行為,引起主管機關調查或市場質疑公司治理疏漏,將可能對公司信譽與股價穩定造成影響,甚至導致投資人不安而撤資,形成潛在重大損失。
 
在此情況下,公司有理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即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實施懲戒性解僱。
 
多數公司於聘僱合約與員工手冊中會訂有「禁止利用職務之便進行投資行為」、「不得從事有損公司信譽之行為」等條款,以防範法令風險與道德疑慮,故員工若未據實申報股票交易,或疑似以內部資訊進行操作,縱使未達明確違法程度,公司仍可依內部規定終止其聘僱關係。
 
此類解僱是否成立,尚須依具體事實、違規情節及員工是否為初犯等情形綜合判斷,但只要能證明其行為違反誠信義務並對公司造成實質或潛在損害,即可符合「情節重大」之標準。此外,公司若未妥善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例如未訂定交易申報制度、資訊分層控管機制等,亦可能遭主管機關認定未善盡法令遵循義務,遭處罰鍰,對公司營運與投資信任形成雙重打擊。

-勞資-勞資犯罪-內線交易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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