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程序」是什麼?若不符勞檢結果該如何救濟?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動檢查是國家以法令監督企業合法用工與安全作業的重要機制,其程序雖嚴謹,但只要事業單位依法配合且有具體合規作為,即可降低法律風險。若對檢查結果存有疑義,亦應善用訴願或異議等行政救濟方式於期間內提出,以確保權益不被侵害。勞動檢查員自進入事業單位前之證件出示與目的說明、檢查進行中之資料調閱與現場查驗、至檢查後之紀錄製作與檢查報告程序,皆有明確法律依據與時間要求,事業單位應積極配合檢查,並在接獲檢查通知後妥善檢視內部制度與勞動條件是否符合法規,如有缺失亦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俾免日後遭受行政處分或影響企業信譽。透過此一程序,政府得以強化勞動監督,企業亦可藉此機會自我檢視與強化合規機制,雙方合力營造安全、合法與具人本精神之職場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檢查是我國為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維護職場安全與合法工作條件,依據勞動檢查法所設計之行政監督制度,其目的在於確保各事業單位是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如工資給付、工時安排、安全衛生、性別平等、職業災害預防等,藉由檢查來貫徹法令的實施。
勞動檢查法第1條規定,該法之設立是為「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因此勞動檢查可以分為兩大面向,第一為勞動條件檢查,檢查事業單位是否違反工資、工時、性別平等等與勞工基本權益有關的事項;第二為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重點放在事業單位是否已採取防止職災與保護勞工安全健康的各項措施。檢查程序依照法律設計分為前、中、後三個階段。
(一)勞動條件檢查
對勞工的薪資、工作時間、性別工作平等等勞動條件進行檢查。
(二)安全衛生檢查
對防止職業災害的措施、勞工健康與安全相關的保障規則等安全衛生事項進行檢查。
首先在檢查前,原則上勞動檢查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以避免被查對象事前隱匿違法事證,但如涉及第26條的事後審查、特定危險設備、安全危害或經核准者則例外可通知。
勞動檢查員在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必須主動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檢查證或市府識別證,並清楚告知雇主或工會本次檢查的目的,這是法定程序的基本要求,依據第22條第1項,若勞動檢查員未出示合法證件,事業單位有權拒絕檢查。當檢查程序正式展開後,勞動檢查員會要求事業單位準備必要的查驗資料,並確認陪同受檢之人員的身分,以確保程序的公開與透明,接著即會進入工作場域進行實地檢查。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14條及第15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內的雇主、代理人、工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程序,否則勞動檢查員有權要求警察協助執行檢查。
在檢查進行中,檢查員可依其職責,對雇主及其他主管人員進行詢問,必要時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並得要求提出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工作契約、職災通報資料等相關文件。此外,檢查員亦可查驗工作場所中依法應備置之設備、器材與設施,並得影印資料、拍照、錄影,或進行實地測量,以確保法規遵循情形具有明確依據。
如有必要,亦得抽取樣本或物料作進一步檢驗,只要開立收據即屬合法作為。若勞動檢查員於安全衛生檢查中發現工作場所存在使勞工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則可依第28條規定,逕行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先行停工,以防止危害發生並確保職場安全。當檢查結束後,檢查員須製作書面檢查紀錄,記載發現之違法事實、相關建議與改善方向,並交由事業單位相關陪同人員簽名確認,以利日後追蹤與責任釐清。
接著,檢查結果將依第25條規定向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報告處理,如經認定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形,該機構應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以利後續行政監督。
若被查對象為公營事業單位,尚須同步通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督導。針對違規部分,事業單位除須依法辦理改善外,亦應主動於違規場所明顯位置公告該次檢查結果至少七日,以供員工與外部人士知悉,有助於提升工作場所資訊透明度與雇主守法形象。
事業單位則需將違規事項於工作場所明顯處公告至少七日,使勞工能知悉結果。若雇主對勞動檢查結果不服,可循兩途徑救濟:
第一是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與第58條規定,應自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由原機關轉陳上級機關處理;第二是提起異議,依據勞動檢查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書面向原檢查機關提出,詳述異議理由。兩者程序雖不同,卻都應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喪失救濟機會。
實務上,事業單位應配合檢查並確實留意檢查程序是否合法,例如檢查人員是否出示證件、是否記錄具體違規事證、是否依法提供陳述機會等,因為若程序瑕疵,日後即有主張檢查結果無效之餘地。
值得注意的是,訴願雖能推翻行政處分,但在處分確定前,除非有停止執行決定,仍須先依法改善或停工,否則將面臨加重處分或連續罰。對此,企業應建立內部合規機制,主動理解勞動法令、定期自我稽核並建立完整工作紀錄,如工時簽到表、工資清冊、休假紀錄、安全計畫與教育訓練資料等,以備檢查。
勞動檢查制度設計雖對雇主有一定監督壓力,但從制度目的來看,其真正目標不僅在糾正違法,更在提升整體勞動環境水準,預防災害與紛爭發生。企業如能配合政府政策、主動守法,除可避免處罰,更有助於提升公司形象與職場穩定性。若企業誤解勞檢只是形式性查核而隨意應對,或因對法令不熟而有制度性違法,恐將面臨重罰與停工風險,對經營影響甚鉅。
-勞資-勞動檢查
(相關法條=勞動檢查法第1條=勞動檢查法第3條=勞動檢查法第14條=勞動檢查法第15條=勞動檢查法第22條=勞動檢查法第25條=勞動檢查法第26條=勞動檢查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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