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要怎麼發動才合法?罷工的期間,還可以領薪水嗎?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合法罷工必須由合格工會發起,並就利益事項,經過協商、調解不成立、會員投票過半等程序後始得進行,罷工期間勞工原則上不得領薪。若未經上述程序即擅自罷工,或非由工會發起而為自發性罷工,均屬違法,除不享有刑事免責保障外,參與勞工亦可能遭雇主追究責任。罷工權固屬憲法保障之基本勞動權之一,惟其行使應依法進行,方能取得實質正當性與法律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罷工作為勞工爭取權益的重要手段,法律上雖給予一定保障,但必須符合明確的法定要件方屬合法,否則即可能構成違法罷工,導致參與勞工須負民事或刑事責任。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條第5款規定,罷工是指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行為,屬於「爭議行為」之一種。罷工目的在於藉由停止勞務產生的壓力,促使雇主接受有利於勞工的勞動條件或經濟要求。然發動罷工必須符合特定程序與條件,否則即屬違法。

 

首先,罷工的主體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工會,這稱為「罷工獨占權」。工會必須是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三者之一,且該工會應對所欲爭議的企業具有代表性,換言之,職業或產業工會若要對特定企業發動罷工,其投票成員必須限於於該企業實際任職之會員。

 

若職業工會會員多數未在發動罷工之企業內任職,則無從合法代表該企業勞工主張罷工訴求。此外,罷工必須針對「權利事項」以外的「利益事項」進行,所謂利益事項,係指未有既定法律或契約規範者,例如要求調薪、縮短工時等,反之若爭議事項係關於應否發給已約定獎金,則屬權利事項,不得以罷工為手段主張。

 

再者,罷工必須經過前置法定程序,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與第54條之規定,工會於發動罷工前,須先提出協商,未果後始得進入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或未達協議後,始得依法舉行會員投票。此投票必須由全體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取得過半數同意始得發動罷工,否則即構成違法罷工。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由於是否發動罷工,是一重大決定,故法律要求須通過上述工會投票的民主程序,以示慎重,如此一來也可以確保實際發動罷工時,有較強大之動員能力。

 

在合法罷工範疇內,工會亦得設置「糾察線」,即於雇主營業處所周邊,藉由言語標語或靜坐等方式宣傳訴求,此屬罷工之附隨行為,亦須經會員投票程序。然糾察線之設置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之原則,若有暴力脅迫阻攔人員進出,仍可能構成違法。此外,需特別注意部分行業依法不得罷工,例如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因其工作與公共利益或國家安全密切相關,法律明文禁止罷工。該等人員若發生勞資爭議,應透過申請仲裁方式解決,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2項,勞資任何一方皆可申請交付仲裁。

 

實務上,有些勞工選擇在例假日或特別休假日集體休假,此種「集體休假」雖與罷工有類似的外觀,但法院多認其本質上為行使休假權利,不構成罷工,無需符合罷工之法定程序。至於罷工期間是否有薪水可領,原則上依「不工作不給薪」原則,勞工於罷工期間未提供勞務,雇主無須發給工資,即使罷工為合法發動亦同。

 

此係因為工資為勞務對價,既未提供勞務即不得請求工資。然而,若勞工與雇主另有約定,或雇主出於協商考量願意發放部分薪資,則不在此限。此外,若工會於罷工期間提供會員經濟補助,亦屬合法。但若罷工被認定為違法,除不得請求工資外,勞工並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面臨雇主之懲戒或解僱處分,參與違法罷工之勞工不得主張免責。

-勞資-集體勞動-罷工-爭議權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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