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勞工工作未滿一定期間就拒絕給薪,可以嗎?
問題摘要:
勞工在工資支付方面的權利和保障,例如工資必須按時發放、提供明細、以及不得為了達到最低工作天數而拖延支付工資等。同時也指出,即使只工作了半天或數小時,勞工仍有工資請求權,且勞保法令的規定對於符合強制投保對象的企業和員工是有效的。此外,強調了勞工離職時的預告義務,違反這一規定可能導致對雇主的賠償責任。這些資訊對於勞工和雇主來說都非常有用,有助於他們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工資的一些基本法律規定,主要包含以下幾點:
工資發放規則:
勞工的工資應每月至少發放兩次,除非勞雇雙方有其他約定,或是雇主按月預付工資。工資應該提供明確的計算方式。
直接支付工資:
工資應全額直接支付給勞工,除非有另外的協議或法律規定允許以其他方式支付,例如通過銀行轉帳並扣除必要的保險費用等。
工資的計時規則:
即使工作時間不足一天,如只工作半天或數小時,勞工依然有權請求相應的工資,但計時的最小單位是一小時。
工資是勞工服勞務的對價,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雇主按月預付工資外,工資每月應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勞雇雙方約定以轉帳方式給付工資,雇主每月代扣勞、健保費、職工福利金、工會會費…等。此外,工資均應全額定期給付(參見勞基法第22條及同法第23條規定)。
雇主不僅作一天就有工資,半天、數小時也都有工資請求權(但最低單位是一小時)。公司如果約定勞工工作未滿十天則不發工資,其約定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於法無效。 勞保法令只對適用強制投保對象的事業單位及其勞工有效。
勞雇雙方縱使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試用期間,但新進勞工於報到上班的第一天開始,即有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自然也有給付工資的義務,不因有無約定試用期間而有差別。頂多依照業界實務作法,勞雇雙方於試用期間約定之工資數額,通常較通過試用期考核成為正式勞工之工資數額略低而已,惟仍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
此部分,縱使未辦理加保勞保,亦受到上開工資保障。 勞工如工作年資在三個月以上而自請辭職者,依法應事先預告雇主,不可突然就不告而別。當然勞工不遵法令預告突然就走人,雖不影響離職的效力,更不得影響工資發給義務,但有可能需對雇主負賠償責任。
-勞資-工資給付-全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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