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職災無法工作,最久可以請假請多久?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遭遇職災後請假無法復工,其請假期間最長可至痊癒或診斷明確無法痊癒為止,雇主於勞工尚在治療期間不得片面解雇,亦不得拒絕繼續給予公傷病假,其期間視實際醫療需要而定,並無法定上限。此制度設計的立法意旨,即在於保障勞工於非自願受傷之情況下,得以充分休養並保有原職之復職權利,而非淪為雇主壓力下的無助個體,維護勞資雙方之基本權益與社會公平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因職業災害無法工作,究竟最久可以請假請多久?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際上卻牽涉到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行政解釋、甚至勞工保險條例等交錯規定,需要由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層層釐清。
首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導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負擔相應的補償責任。其中第59條第2款明定,若勞工因醫療無法工作,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且經指定醫院診斷認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未達第3款所列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終止其補償責任。此條文字乍看之下似乎將職災勞工的「醫療補償」時限設為兩年,但這僅就雇主補償工資之義務而言,並未限制勞工因職災請假之期間。
勞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屆滿二年未能痊癒,仍在繼續醫療中,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繼續給予公傷病假。如未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公傷病假期間,雇主仍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07月13日(82)台勞動三字第39118號)
再觀依勞基法第43條授權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其中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職災勞工依法可請公傷病假,若勞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尚在持續接受治療,依舊可依請假規則第8條續請公傷病假,若未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仍應給薪,未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也不可據此終止勞動契約。
有關公務機構技工、工友等之公傷假期間跨越不同適用法規者,其公傷假期限疑義,前經本會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二四九四號函釋在案,仍應依勞工實際需要核給,該公傷假並無期限。又,勞工如確仍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依該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外,尚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06月15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21799號)
此外,職災勞工之公傷病假期間應依實際需要核給,並無法定上限,即便跨越兩年仍可持續請假。再者,勞基法第13條亦規定,勞工因醫療而不能工作者,雇主除非遇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致使事業無法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外,皆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此條保障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內之工作權。
是以,:「勞工因職業災害無法工作,最久可以請假多久?」答案是:無期限限制,應視醫療與康復實際需要為準。雖勞基法第59條對工資補償責任設定最長兩年的期限,並可能以一次性四十個月工資終止補償,但該規定並未限制勞工請假本身,而請假規則與行政函釋一再強調公傷病假「無期限」、「依實際需要」之原則,因此職災勞工只要仍在接受必要醫療,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其請假權利或終止勞動契約,除非出現上述不可抗力因素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職災後若勞工病情未見好轉,無法復職,也未達永久失能給付標準,若雇主欲終止契約,需先依第59條第二項支付四十個月工資作為一次性補償,方可解除工資補償義務,若未支付即解雇,則屬違法解僱。
實務上,雇主如無法再安置或接受勞工繼續長期請假情形,建議可與勞工協商辦理終止契約及補償事宜,以確保合法性及程序正義。因此綜合法令及行政函釋,勞工因職災可請假至「痊癒」為止,並非一律限期兩年,兩年係指雇主補償工資之最長責任期,請假權利則不受限制。雇主須注意,職災請假期間中如不給薪,則可依勞保條例申請職災補償,保險給付不影響勞工請假權益。若勞工最終喪失原工作能力並經診斷為永久失能,則應另依勞保失能給付與勞基法第11條終止契約程序處理。
-勞資-職業災害補償-公傷假-工時-請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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