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員工講好不保勞保,到底有沒有效?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是否應為勞工辦理勞保或就保,應以是否達成強制投保人數標準為依據,而非雙方協議或勞工放棄投保權利所能改變。雇主無論基於何種理由要求勞工簽署「不保保險」切結書或協議,均屬違法且無效之行為,仍須依法為勞工加保並負擔應繳費用。不論是口頭承諾、白紙黑字、簽署契約或切結書,只要內容涉及規避加保義務、轉嫁保費責任、或由勞工負擔應由雇主繳納之保費,皆屬無效約定。勞保與就業保險的加保義務乃屬公法上強制性規範,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義規避。
律師回答:
在實務上,常見店家於面試時便表明「不加保勞保」,並於日後以此為抗辯理由,主張已與勞工達成共識,不應再負投保責任。然而,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雇主是否有加保義務,應以其僱用人數是否達到強制投保標準為判斷依據,而非取決於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口頭約定或書面切結。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的規定,僱用員工達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工廠等雇主,即為強制投保單位,必須依法替受僱之勞工辦理勞工保險。而此處所指的僱用員工5人,包含正職、兼職、打工、試用期員工或實習生有支領薪資得均屬之,雇主即應為僱用員工保勞工保險,也不可以把雇主的保險費應分擔額,轉嫁到勞工的工資內。,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僱用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受有損失(例如因此未能領取勞保傷病給付、生育給付、老年給付等),勞工得向雇主依照勞保條例規定給付標準請求賠償。
另一方面,即便店家僱用人數未達五人,不屬於勞工保險條例之強制投保單位,仍須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辦理就保加保。該條規定,凡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受僱勞工,只要受僱於依法辦理登記並僱用一人以上之雇主,即應參加就業保險。換言之,即便僱主未達勞保投保門檻,仍不得以此為由免除加保義務。
雇主與勞工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或任何書面協議屬於法律行為,一旦內容違反法定強制性規範(如勞保加保義務),則該約定自始無效,雇主仍負有替勞工投保之義務。
若因雇主未加保而導致勞工失去請領保險給付的機會,例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生育給付、老年年金、遺屬年金等,勞工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請求雇主依同條例標準賠償所有損失,雇主並將面臨相應罰鍰處分。例如高達四倍應負擔保險費的罰款。即便勞工是基於自身債務規避或其他考量而要求雇主不要替其投保,雇主亦不得依此推諉責任。因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公共利益,並非可由私人契約排除,其本質屬社會保險,保險義務屬公法責任,雇主仍應依法辦理,不得藉由「勞工要求不保」作為抗辯理由。
因此,即便雇主主張於面試階段已明確說明不加保勞保,只要該店家實際僱用員工人數達五人以上,即依法屬於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該約定即屬無效,雇主仍應依法辦理加保手續,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之雙重責任。
就業保險法第38條進一步明定,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就保,則除應補辦加保外,尚須就未投保期間所應繳保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並應就勞工因此未能請領失業給付或就業安定措施所受之損失予以賠償。對此,雇主主張雙方已在面試時談妥「不加保」之約定,於法律上並無效力。
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無效。加保義務為公法上的強制規定,不得透過私法契約變更、排除,因此即使勞工書面切結同意不參加保險,亦不具法律效力,雇主仍負加保義務,違者依法究責。勞工保險具有高度社會保險性質,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因職災、傷病、老年或失能時的基本生計,非屬勞資雙方得以契約排除之事項。
司法實務上也有相關判決支持上述觀點,如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97號民事判決指出:「勞保制度之設計旨在保障勞工之健康與基本生計,其本質具有社會性與強制性,不容當事人透過契約變更之」。此即代表就算勞工同意放棄,也不會讓雇主脫免其投保責任。同樣地,許多雇主以「工資已包含保費」為藉口,企圖將其應負擔之雇主保險費轉嫁給勞工,亦屬違法。
因此,若有雇主主張「面試時講好不保勞保」、「是你自己不想加保」,或以「你薪水高,是專案承攬」為由迴避保險義務,皆不足採信。一旦有爭議,勞工仍可依據實際勞動事實與法律規定主張權利。至於在面試時雇主即聲明不保勞健保的情形,建議勞工可委婉反問雇主是否知悉相關法律責任,或主動表達自身希望依法加保的立場;若雇主依然堅持違法操作,勞工應慎重考慮該職場之合法性與風險性,避免日後因職災、失業等情形無從獲得補償。總結而言,
舉例而言,若雇主在員工進用時表示因人數未滿五人而無需加保勞保,但實際已僱用五人以上員工,仍屬違法,雇主即應自員工到職日起負加保責任。倘若雇主未加保,導致勞工於任職期間不幸發生意外事故或離職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雇主應依相關法律就所失權益給予補償。
又常見某些店家試圖規避法律責任,聲稱「薪資內含保費」、「補貼津貼代替保費」等,試圖將自身應負擔之保費轉嫁予勞工,亦為違法行為。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明定,若雇主將其應負擔之保險費轉由勞工負擔,應處二倍罰鍰,並應退還不當扣取之費用予勞工。故雇主切勿以各種變通方式逃避投保義務,以免面臨更嚴重之法律責任。
-勞資-社保-投保爭議-切結不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就業保險法第5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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