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勞保切結書有效嗎?簽了會怎樣?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不加保勞保切結書」即便雙方自願簽訂,因違反勞保的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屬無效條款,雇主仍須依法辦理投保並負相關法律責任。如雇主未投保,導致勞工喪失保險請領權利,雇主除應負擔賠償,亦有遭裁罰之風險。勞工遇到此情形應主動與雇主溝通,提醒其依法行政,以保障自身權益,並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申訴,確保職場安全與法定保障落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保勞保切結書是否有效,是許多勞工在就業過程中常遇到的重要問題。尤其當雇主在與勞工簽約時,要求簽署所謂的「不保勞保切結書」或約定條款,聲稱「本人同意雇主不需替我加保勞保」,許多人在未經深思下簽署,事後才發現可能影響自己的就業保障與法律權益。
 
實際上,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規定,凡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達五人以上時,即有強制性義務替員工辦理勞工保險。此條文明白使用「應」字,代表其具有法律強制性。即使員工自願放棄加保權利,或於契約或切結書中表示願意不加保,均不具法律效力。這類條款之性質涉及民法第71條所謂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的情形。依該條文規定,任何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契約條款,原則上均屬無效。因此,即便勞工已簽署不保勞保之切結書,該簽署行為並不改變雇主依法應負的加保責任。
 
另一方面,即便店家僱用人數未達五人,不屬於勞工保險條例之強制投保單位,仍須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辦理就保加保。該條規定,凡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受僱勞工,只要受僱於依法辦理登記並僱用一人以上之雇主,即應參加就業保險。換言之,即便僱主未達勞保投保門檻,仍不得以此為由免除加保義務。
 
舉例而言,雇主雇用勞工,並在契約中約定:「員工同意不加保勞保,雇主改每月補貼新臺幣一千元補償金」,雖看似雙方自願約定,實則該條款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即便勞工實際收受補償金,日後如有勞保請求權爭議,該約定仍無從對抗法律強制之加保義務。
 
勞保制度具社會保險之性質,係為保障勞工健康、生計及安定生活之目的,故法律強制雇主負起為勞工投保之義務,屬不容以契約變更的社會性義務。換言之,即便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有約定「不加保勞保」,仍不能免除雇主的法律責任。反而可能因不加保而須負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97號民事判決)
 
當雇主未依法為勞工辦理勞保,而勞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職災或失業等情形,導致無法請領勞保或就業保險相關給付時,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條規定明定,未投保而導致勞工無法獲得應得給付時,雇主應負擔與保險給付相當之賠償金。此外,就業保險法第38條亦有相同之規定。
 
因此,雇主除面臨行政罰鍰外,尚須依法補償勞工損失,包含失能給付、醫療費用、傷病給付甚至死亡給付,賠償額度可能遠高於依法加保所需之保費。至於補償金返還問題,若雇主曾依「不加保條款」每月給付勞工補償金,當該條款被確認無效後,雇主是否得向勞工請求返還,則屬另一爭點。
 
不過這裡要注意,假如你們的不保勞工保險有用其他方式來補償,例如每月補償xx元,這個條款無效也會導致雇主可以跟你要回這一筆錢。此類補償金實為非法條所應負擔之給付,性質上屬於無法律原因之給付,因此雇主原則上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主張返還。換言之,即便該條款無效,勞工仍可能須返還既領補償金,對雙方皆無益。因此,不僅雇主不應要求勞工簽署此類切結書,勞工亦應拒絕簽署違法條款,保留日後主張權益之空間。
 
實務上,曾有勞工因雇主未加保,在職業災害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險給付,最後須由雇主依保險金額全額負擔賠償,金額高達百萬元,反使雇主面臨重大財務風險。為保障勞資雙方權益,雇主應依法投保,勞工亦應了解自身權益,發現未加保情形時可向勞保局檢舉。
 
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不加保勞保」條款是違法條款,雇主不應該要求員工簽這樣的切結書。即便員工簽了,這樣的條款依照民法也是無效條款。

-勞資-社保-投保爭議-切結不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就業保險法第5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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