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面對颱風假、停電假時,請問正確處理方式為何?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颱風假與停電假並非真正的「法定假」,但在實務操作上,雇主必須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構成民法上「受領遲延」,以決定工資是否應給;若因不可抗力導致勞工無法出勤,雇主無須給薪,但不得扣全勤獎金;若由雇主主動決定停班,應視為其拒絕受領勞務,工資仍應照發。為避免爭議,建議企業事先制定災害假規則,明確記載工資處理方式,並與勞工充分溝通,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在面對颱風假或停電假等突發性不可抗力因素時,該如何依法正確處理勞工出勤與工資給付問題,常常是許多企業主與勞工之間爭議的來源。首先要釐清的是,「颱風假」、「停電假」並非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假期,而是當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基於安全考量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或基於輪流供電目的而停止電力供應,對對民間企業並無強制效力。換言之,企業是否要讓員工放颱風假,正如停水或停電一樣,由雇主自行決定,若公司仍要求員工上班,並無違法。然而問題就在於,當天災或停電導致勞工實際上無法到班或雇主暫停營業時,勞工是否仍能請求工資?
 
 
按民法第487條所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係以勞工已為勞務提出,而遭雇主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為前提。勞工為勞務提出,應以現實提出為原則,僅於雇主預示拒絕受領或其給付需雇主協力時,勞工始得以準備給付勞務通知雇主之言詞提出代現實提出,而言詞提出需勞工具備給付能力及給付之主觀意願,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2508號)
 
然而問題就在於,當天災或停電導致勞工實際上無法到班或雇主暫停營業時,勞工是否仍能請求工資?依民法第235條及第487條規定,若勞工已準備提供勞務,卻因雇主拒絕受領或雇主未提供必要協助(例如未安排替代上班地點、未提供交通支援),導致勞工無法提供勞務時,即便實際未出勤,勞工仍可請求工資給付,因為這種情況屬於「可歸責於雇主」之受領遲延。
 
若勞工具備給付勞務之能力與意願,且雇主預示拒絕或事實上無法接受勞務,則勞工無須實際提供勞務,也可主張工資報酬。舉例來說,若公司因停電自行決定當天停班,勞工原本有能力也有意願上班,但因公司營運停止而無法提供勞務,則公司仍須支付工資;反之,若是因颱風導致交通中斷,勞工主觀有意願但客觀上無法上班,則此屬不可抗力,雇主依法得不支付當日工資,但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此外,若雇主明知天候不佳仍要求員工到班,應基於勞工安全考量提供必要協助,並應與員工協議合理的報酬,如給付當日薪資、提供危險津貼、或以加班費計算,甚至給予補休;若未提供加倍工資或補休,則可能被視為未依法給付勞務報酬。
 
至於停電假也屬類似情形,若因電力中斷導致辦公場域無法運作,屬於雇主經營因素,員工非因自身原因未出勤,應認定為雇主無法受領勞務,雇主若未依法給薪,則可能涉及違反報酬給付義務。

-勞資-勞動契約

(相關法條=民法第235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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