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公司要調查父母的職業,請問這是否為就業歧視?
14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在招募或錄用員工時,要求求職者提供父母職業資訊,如無正當必要性,已涉及對個人隱私的過度侵入,雖不直接構成就業歧視,但極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1-1條所規範的隱私資料保護義務。求職者若因不願提供此類資訊而遭不利對待,亦可據此主張自身權利。而企業在招募過程中,應以職務需求為核心,避免將個人背景作為篩選依據,始能真正實現公平、合法、無差別對待的就業環境,促進勞資雙方的信任與合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求職者在找工作時,發現應徵公司要求填寫其父母的職業資訊,第一個反應通常是困惑甚至不安,因為這樣的問題看似與工作無關,卻涉及個人生活背景,進而引發是否構成「就業歧視」的法律疑慮。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這18項為明文禁止之歧視事由。
從條文字面來看,「父母職業」並不屬於上述禁止歧視之範疇,因此若僅以該條為依據,恐無法直接主張構成「就業歧視」。然而,是否違法,仍須另就雇主於招募與僱用過程中,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與使用是否合法加以檢視。
進一步來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明確禁止雇主在未經求職人或員工同意下,要求其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此處的關鍵在於「非屬就業所需」與「隱私資料」兩項要件的界定。
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所稱隱私資料包含生理資訊、心理資訊及個人生活資訊,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背景調查」即可能涵蓋家庭背景,包括父母職業。若企業要求求職者提供父母職業資料,卻無法舉證該資料與應徵職位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則將可能違反就服法所禁之隱私蒐集規定。一旦被認定違法,主管機關依同法第67條可裁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除非是調查父母或親人職業是否與公司存在競業可能性,否則一般而言,雇主要求求職者提供父母或親人的職業資訊,恐難構成正當且必要之就業需求,然而若公司基於利益衝突或保密考量,有正當理由需確認求職者直系親屬是否於同業任職,例如應徵者將從事策略規劃、業務開發或接觸機密資料職位,則經求職者書面同意,得於明確目的範圍內詢問並保護其個資,此種情形較有機會構成合法蒐集。
但即便如此,企業仍應將該項目設為「非必填」,並提供資訊蒐集目的與法律依據,確保求職者知情並自願提供資料,方為合於個資法與就服法雙重要求的合法程序。簡言之,唯有與工作性質具直接關聯且符合法律授權之必要時,雇主才得詢問親人職業,否則即屬不當。
換言之,雖然「詢問父母職業」表面上不是典型的就業歧視,但卻可能落入違法蒐集個資之範疇,特別是當此項資訊被用作篩選依據時,更會進一步加深其歧視性質。實務中,不少企業或面試官會以「瞭解家庭背景」為名,詢問求職者父母從事何職、是否有背景資源等,雖說可能出於好奇或傳統用人觀念,但若因此導致求職者未被錄取、被刁難或遭排擠,已與「公平就業機會」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馳。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於蒐集個人資料時除應符合法律授權、契約關係、當事人同意等法定事由外,還須符合比例原則,即資訊取得應與使用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並限於必要範圍內進行。父母職業資訊若無明確且必要的用人目的,實難構成正當性之基礎。因此,即使企業於應徵表單中設有父母職業欄位,但若無標示為「非必填」或未取得當事人具體授權,求職者有權拒絕填寫。個資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擁有查詢、閱覽、更正及刪除之權利,若求職者已填寫且後悔,也可依法要求企業刪除或停止利用該資料。此外,個資法第11條亦規定當資料蒐集目的已消滅(例如未錄取),企業應依當事人請求刪除該資料,否則即有違法之虞。
就求職者而言,若遭遇此類問題,建議可採取以下方式應對:
首先,冷靜詢問該資料蒐集的用途與必要性,若無法說明其正當理由,則可婉拒填寫;其次,如企業仍以此作為錄取與否之標準,並明示或暗示與家庭背景無關之求職者不予考慮者,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查處是否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規定;再者,若資料蒐集後有不當使用、洩漏或未依法刪除,亦可依個資法主張救濟權利。對企業而言,則應格外謹慎,在設計徵才系統與履歷表格式時,須避開涉及隱私的敏感問題,除非具有明確合法依據,否則不應要求提供,特別是與職能不具實質關聯的資料,應以「非必填」或「依當事人意願提供」為原則。
更進一步,為避免因誤踩紅線而觸法,企業宜主動建立招募流程之合法合規指引,包含:一、對HR與面試官進行隱私資料蒐集法令教育訓練;二、將履歷及應徵資料格式交由律師審查是否合規;三、訂定面試提問範圍及原則,禁止詢問無關就業的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婚育計畫等問題;四、導入資料保護制度,妥善保存及使用求職者個資,並於錄取與否確定後,依據保留政策適時清除未錄取者資料。這樣不僅可避免觸法風險,更有助於企業建立正面、公平與專業的雇主品牌形象。
-勞資-就業歧視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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