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星期說要資遣我,今天直接解僱我,請問我該怎麼辦?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你是被資遣還是遭到解僱,第一時間一定要有清楚的應對機制。不要急著簽文件、不要默默離職,而是馬上要求書面文件、蒐集證據、通報勞工局,同時保留所有訊息紀錄與對話內容。工作權的保障最重要的就是你自己要有意識去維護,千萬別指望最後靠法院來解決一切,因為一旦走進訴訟程序,對勞工而言無論在時間、金錢或壓力上都是不小的負擔。因此,當事情發生時的冷靜與行動,將會是你守住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面對解僱不公平、不合法的情況,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禮貌、無助或慌張而「做個文明人」選擇忍氣吞聲,應該果斷行動,確保自己在離職過程中的每個步驟都留下可以保護自己的證據。因為在職場上,對勞工來說最寶貴的就是自身的工作權與保障,而這些權利,一旦不小心拱手讓出,往往就難以追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當你遇到公司說要資遣你,卻突然在隔週直接把你解僱的情況,千萬別慌,第一步要先釐清的是:公司到底是「資遣」你,還是「解僱」你?兩者在法律上的意義和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若要資遣勞工,必須符合幾項法定事由,例如公司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導致停工、業務性質變更導致人力調整或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若沒有符合其中之一,雇主就不得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當公司告訴你「要資遣你」時,你的第一個反應應該是冷靜地要求對方給出書面通知,並且確認資遣的原因與處理程序。
而解僱也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雇主在特定情況下,得以不經預告立即終止與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也就是俗稱的「免預告解僱」或「即時解僱」。這種解僱方式雖然合法,但因對勞工影響極大,因此必須嚴格符合條文中列出的六項情形之一,且雇主還須在知悉該情形起三十日內行使解僱權,否則喪失依法即時解僱的權利。第一種情形是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有虛偽意思表示,例如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不實資歷,使雇主誤信其工作能力或背景而做出聘用決定,且因此有受損害之虞,例如聘用後才發現其專業證照造假。第二種情形是勞工對雇主本人、其家屬、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者施以暴行或作出重大侮辱行為,例如在辦公室毆打主管,或在公開場合辱罵同事,破壞職場秩序與人際關係。第三項則是勞工經法院判決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且未獲得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例如因重大刑事案件入獄服刑,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第四項是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公司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例如多次遲到早退、無故怠忽職守、未依規定請假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營運受損或紀律混亂。第五項則是勞工有故意行為,損耗公司機器設備、原物料、產品,或蓄意洩漏公司技術、營業秘密,導致公司利益受損,這包括如偷取設計資料給競爭對手、破壞重要機具等。第六項情形是勞工無正當理由持續曠工三日,或在一個月內曠工累積達六日,這類情形顯示勞工明顯喪失工作意願,且影響公司排班與運作。以上六項情形雖然都構成雇主免預告終止契約的法定依據,但也必須注意,雇主必須在「知悉」該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採取終止行動,若超過時效,即便勞工確有過錯,雇主也不得再以此為由即時解僱。
這裡有三樣東西非常重要,缺一不可:資遣通知書、資遣證明書、離職單。沒看到這三份文件之前,請你千萬不要在離職單上簽名,否則就等於放棄自己主張權益的機會。很多勞工在聽到公司說要解僱他時,心情會很混亂、覺得自己毫無選擇,只能默默接受,但這正是你必須站穩立場的時候。
如果公司今天突然說要立即解僱你,你第一件要做的事不是默默收拾東西離開,而是「拒絕離職」,並立刻打開手機錄音或錄影保全證據,同時撥打當地勞工局,說明公司正在進行未經預告的惡意解僱,並申請協助與調解。
這個時候你的三大行動就是:拒絕、蒐證、通報,這三個步驟一個都不能少。公司可能會說是因為你表現不好、考績太差、曠職太多等理由要解僱你,但記住,法定的解僱必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公司必須證明他已經給過你改善機會,你卻仍然無法勝任,否則解僱就不成立。
因此,你可以準備以下幾項有力證據:公司的績效評估文件、你所簽署的勞動契約、公司工作規則中特別是獎懲相關的條文,這些資料能證明你是否真的表現不佳、是否曾被警告、是否有違規事實。如果公司無法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你該被解僱,那麼在調解甚至法院程序中就會對你有利。接下來就是你要思考的選擇:你是希望拿到資遣費,還是想確認僱傭關係、繼續回公司上班?兩種訴訟方向完全不同,如果你想爭取回去工作,那就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如果你覺得不想再回這家公司,那就可以選擇爭取資遣費。在實務上,很多勞工會因為情緒受傷而想把官司打到底,但其實更務實的方式是透過調解爭取一筆合理的資遣費,既能保障權益,也能快速結案。值得提醒的是,法院即使開庭,也會先進行一次調解程序,常常在這階段雙方就能達成共識。
在你突然被解僱或被口頭告知離職的當下,最重要的並不是「當個文明人」默默接受處分,而是要立刻釐清解僱的理由,並和雇主當場核對整個解僱的過程與依據。
讓證據說話,所以該準備的證據有什麼?
有時公司一定會說很多理由給你聽,但不留下任何記錄,但是也有公司什麼理都不給,這是意料中的事情,無論是在勞動主管機關或法院,其實都是講求證據的,所以雇主會盡量不留事證,因此這個時候你要準備的證據有幾個,請各位記清楚:
公司的績效評核內容
個人簽署的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的獎懲規定
無論是解僱還是資遣,講求的都是『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公司必須要舉證你是一個無可救藥的員工,當下如果沒有辦法蒐證沒關係,記得在調解的時候要提出上述的文件,企業負有舉證上的責任!
千萬不要不好意思開口問、也不要覺得「算」就離開,因為一旦離開現場又沒有任何證據,就再也很難為自己爭取權益。這個時候,你需要做的就是果斷而冷靜地啟動自我保護機制,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使用錄音設備記錄整個對話內容,包括雇主說明你被解僱的原因、時間點、是否事前有警告或輔導、是否符合勞基法的解僱事由等,全部都要留下證據。
原因很簡單,在職場上所有的工作紀錄、考績資料、會議記錄、內部報告甚至證人,幾乎全都掌握在雇主一方,勞工處於絕對資訊不對等的弱勢地位,如果沒有第一時間蒐證,未來即使你到勞工局申訴或走司法途徑,也很難靠單方面的說詞證明遭遇不當解僱。更現實的是,大多數職場上的同事都只是工作關係,沒有人願意為非親非故的同事冒風險出庭作證,特別是當對方仍在職、面對的是自己的上司或公司,根本無法期待他們會站出來協助。
因此,證據只能靠自己蒐集,不是你錄下的,不是你留存的,就不會有人幫你保留。這也是為什麼每當公司要你簽署離職文件或協議書時,沒有釐清解僱原因、沒有確認是否依法處理前,千萬不要簽名,因為那一筆簽名,可能就是你放棄求償權利、同意公司說法的證據。在很多案例中,勞工就是因為當下太過震驚、無所適從,被迫簽下離職單或自願離職書,事後才發現根本是違法解僱,但因為文件在先、證據不足,導致無法爭取合理補償。
因此,當面臨突如其來的離職處置時,你的行動準則應該是:一、立即釐清解僱理由;二、錄音錄影保留對話證據;三、拒絕簽署任何文件;四、馬上通報勞工局尋求協助,這四步是保護自己基本權益的必要步驟。別忘,雇主若要解僱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1條與12條,必須有法定事由,且應依程序給予預告或預告工資,甚至提供資遣費,否則就是違法解僱。而這些內容,你都應該透過錄音蒐證保留下來,作為後續申訴、調解甚至訴訟的依據。
-勞資-勞動契約終止-非法解僱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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