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夕,親人往生,雇主是否應該補給完整喪假,或是來不及放的折發工資?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離職前夕若親人往生,只要勞動契約尚未終止,勞工依法仍可申請喪假且工資照給;一旦契約終止,則喪假權利自然消滅,雇主無須補給未請完的假期或折發工資。喪假與特別休假性質不同,不能以特別休假的折發邏輯主張喪假補償,勞工與雇主雙方均應正確認知並依法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以確保權利義務清楚,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職前夕遇到親人往生,雇主是否應該補給完整喪假或折發未放完的喪假工資?這個問題在實務上確實時有發生,但從法律層面來看,答案是——不需要。原因在於喪假本質上屬於「事由型」假別,即必須發生特定事由且有處理需要時才能請領,而不是像特別休假那樣,具備自動累積且可在契約終止時要求折算工資的性質。喪假之所以設置,是為讓勞工在遇到親人往生時,能夠依法請假處理喪葬事宜與平復情緒,而且此段期間工資照給,以兼顧勞工的生活與工作權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的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而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也明定,勞工於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可請八日喪假,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或其養父母、繼父母喪亡者可請六日喪假,曾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則可請三日喪假,且在請假期間工資應照給。這些規定固然保障勞工在特定情形下得以請假且薪資不受影響,但本質上喪假必須以勞動契約存續為前提,且必須在契約存續期間內實際請領使用。當勞動契約已經終止時,雙方之間的勞動法律關係也隨之消滅,雇主已無須基於已終止的契約義務再給付假期或工資。
因此,若勞工在離職生效日前夕,親人不幸往生,原則上勞工仍在職期間內可以依法申請喪假,只要符合請假規則的申請程序及證明要件,雇主仍應給予相應日數的喪假並照給工資。但如果親人往生的事實發生於勞工離職生效日當天或之後,則因勞動契約已經終止,勞工與雇主之間已無勞動契約關係,自然也無法再行使喪假的請求權。換言之,喪假作為一種事由型的特別有薪假,只存在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之中,契約一旦終止,不論勞工是否曾申請或使用,雇主均無義務再補給假期或折算工資。
有些勞工可能會誤以為喪假與特別休假性質相同,因此主張未使用完的喪假應折發工資。然而依據現行法律體系,特別休假是依年資累積而成的權利,即使勞工在離職時尚有未休完的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雇主必須折算工資支付;而喪假並非依年資累積,也非一種預先給付之權利,而是基於特定事由發生後依請假程序實際行使的假別,因此喪假未請領完畢並無折發工資的問題。
在實務操作上,若勞工確實在離職生效日前提出申請,並符合相關規定,例如於親人過世後及時通知公司並提交必要的佐證文件,則雇主應依法給予請假並支付期間內的工資。若因故未能於在職期間內提出申請,或親人過世事由發生於契約終止之後,則雇主無須再給付任何形式的補償。此外,若勞工於在職期間僅部分請領喪假日數,在契約終止時仍有剩餘喪假未請畢者,也無須要求雇主折算工資補償,因為喪假本身並非累積型權利,屬於即時發生、即時使用的性質。
從保障勞工權益的角度出發,建議勞工若在離職生效日前夕遇有親人往生的情況,應儘速依公司規定提出喪假申請,並備妥死亡證明、除戶證明或其他必要資料,確保自身在在職期間依法取得喪假權利與工資保障;同時也提醒雇主,應本於法律規定及人性考量,妥善處理此類特殊情形,避免因誤解規定而引發爭議。
-勞資-請假-喪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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