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不包含六、日?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婚假不包含的是「例假日」而非固定的「六、日」,若星期六為工作日,則必須計入婚假;若為例假或休息日,則依性質判斷是否列入。處理此類問題時,建議事業單位應明確訂立工時制度、休假安排並公告於工作規則中,勞資雙方對於假別計算標準有清楚認知,有助於避免未來申請婚假時發生認知歧異與爭議。同時也提醒勞工,申請婚假時除應理解自身適用的休假制度外,亦可事先確認婚假起算方式與計算標準,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此一來,雙方均能依法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維持良好的勞動關係與企業運作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假不包含六、日嗎?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結婚、喪失親屬、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而請假的假期、事假以外的工資給付最低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此訂立勞動請假規則,其中第2條明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且工資照給。勞工請婚假時,需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若遇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且雇主可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作為佐證,如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或喜帖等,不過不同公司可能有不同要求,需依照各事業單位內部規定辦理。
 
針對這個問題,首先要說明的是,實務上有些公司因為經營上的需求,透過勞資會議的方式,與勞工達成協議,將原本的週休二日制度調整為每週六需上半天班的工時安排。當這種情形遇到勞工申請婚假時,就會產生婚假到底該怎麼計算的爭議。
 
關於婚假期間是否包含六、日的問題,可以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民國74年發布的(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釋內容,該函釋明確指出,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的日子,這些休假日應不計入請假期間。由此可知,婚假確實在一定情況下不計入例假日及特定法定假日,但這並不代表婚假一概不包含星期六或星期日,這也是許多公司及勞工常有的誤解之處。
 
最大的關鍵差異在於,「不計入」的對象是「例假日」而非「週休二日」,而在勞動法制上,「例假日」和「休息日」是有所區分的。
 
例假日是法律強制規定,指每七日中必須給予勞工一日休息以供休養生息;而休息日則是因應週休二日制度而多給的一天休息,性質上並非強制例假。
 
因此,實際操作上,應該要釐清公司本身的休假安排是屬於何種型態,才能正確判斷婚假是否涵蓋星期六或星期日。例如若公司已經依法安排例假為星期日,而星期六則為正常工作日,即使勞工在星期六申請婚假,因該日為工作日,自然需要計入婚假期間,不因為是星期六而排除在外。再以具體案例說明,若某公司經勞資會議決議,將原本週休二日調整為星期六上半天班,僅星期日為例假,這時若勞工結婚並申請婚假,則星期六仍屬工作日,婚假日數應計入星期六;至於星期日,因屬例假日,依法則不計入婚假期間。這種判斷標準,簡單來說,就是以「該日是否為休假日」作為依據判斷,而非單純以「星期六、星期日」作為標準。
 
還得先釐清公司內部的工作日與休假日規範,是屬於標準工時制、彈性工時制或其他特殊安排。若是標準週休二日制度,通常星期六屬於休息日,不是例假日,星期日為例假,依前述解釋函令,只有例假日不計入婚假,休息日若無另行約定,原則上仍計入婚假。
 
由此可知,當勞工主張婚假不應計入六、日時,公司需回歸到實際的工時安排與休假性質,並且依據相關法律解釋與內部勞資協議作判斷,不可單以「六、日」作為一概排除的標準。
 
從整體法律架構來看,勞動基準法第43條雖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等得請假,但對於假期的計算細節,則透過行政命令與解釋函予以補充,並強調例假、紀念日、勞動節等國定假日應不列入計算。故在婚假適用時,仍需注意假別期間如遇上述日子時應排除,至於其他非例假日的休息日,若未特別排除者,仍應列入假期內。

-勞資-請假-婚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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