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制勞工是否要給再發例假或休息日工資?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例休未出勤是否應給薪,端視工資計酬方式與勞資雙方之約定;若係時計酬,且工資已涵蓋未出勤例休工資者,雇主可不另給;但一旦實際出勤於例休日,即應依法給予加班工資,絕不可將加班工作視為平日出勤或任意折抵。部分工時勞工在享有勞基法保障的同時,亦應清楚自身權利與出勤安排,妥善保留工資條件與出勤紀錄,避免自身權益受損。雇主亦應善盡資訊揭露義務與遵循法定標準,確保聘僱制度公平、合規,以建立穩定、健康之勞資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例假、國定假日等勞工依法無須出勤之日,其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對於一般以月薪制聘僱之全時工作者來說,這樣的安排並無爭議,因其每月所領薪資中已包括例假、休假及國定假日等無須出勤日之工資。然而,在實務運作中,部分工時工作者,尤其是以時薪計酬的工讀生或臨時人員,其工資給付與休假保障的問題相對複雜,尤其在「一例一休」制度施行後,更容易引發認知上的混淆與勞資間的爭議。
 
首先需釐清的是:部分工時勞工是否適用「一例一休」制度?答案是肯定的,依照勞基法適用對象的廣泛性,只要是具有勞雇關係者,無論為全時或部分時間工作者,原則上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包括第36條所定的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即一例一休)。也就是說,即便工讀生一週僅排班數日,雇主在安排其出勤時仍應注意七日內的休息日規劃。惟此制度之具體適用,仍需回歸實際出勤排班安排與勞資雙方之約定。
 
針對「例休未出勤是否應發工資」的問題,關鍵在於部分工時勞工的薪資結構與出勤安排。根據勞動部於106年1月6日修正公布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中,勞動條件基準第3點已明確指出:「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此條文意即:若工讀生係按時計酬,且雙方約定之每小時工資已涵蓋該員工的整體出勤安排(含休息日不出勤日數),則在未出勤的例假或休息日,雇主無須另行給薪。這樣的設計,實務上已將例休日工資「折入」每小時工資中,以簡化計算與勞動成本控管。
 
然而,需特別注意的是,上述規定僅適用於例假與休息日未出勤的情況;若部分工時勞工於例假或休息日實際出勤,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39、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且計算方式與全職員工無異。例如,如例假日要加倍給付工資,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二小時以內者,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超過兩小時者,應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最高至第十二小時,加給比例為兩又三分之二。此規定不因勞工為工讀生或部分工時身份而有所減免。
 
勞動部於103年11月5日函釋(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也明確指出,部分工時勞工之出勤安排本已具高度彈性與自主性,因此不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的「變形工時制度」。換言之,部分工時勞工一旦實際出勤達六日或七日,即可能涉及例假或休息日工作的議題,雇主應依勞基法規範補給工資,並提供適當休息,而不得以變形工時為由規避法定責任。
 
舉例而言,若某名工讀生與雇主約定為每週工作四日、每日四小時,採時計酬方式,且時薪已達基本工資標準,每週實際總工時為16小時,則其每小時工資中未涵蓋例休日薪資部分,故例休未出勤者雇主無須另行給薪。但若該工讀生在某週因業務需求被加派於週日例假出勤工作四小時,則雇主即應依勞基法加班費規定,給付相應加給工資。

-勞資-工時-時薪制-一例一休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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