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日休假變上班,雇主應加發工資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若違反上述規定,未依法放假或未加發工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應補發工資給付。投票日的休假與工資給付牽涉勞工參政基本權利,雇主應格外慎重處理,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與行政處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民投票日作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明定的「指定應放假日」,依法屬於法定休假日之一,勞工當天應享有休假權利,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出勤。該休假之設計,係為保障具有投票權之勞工能行使其憲法所保障之參政權,故勞工於該日應依法休假,且雇主須照給工資,不得扣薪。若雇主要求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則應依勞基法第39條法加發工資,否則恐違反勞基法,最高可被裁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並仍須補發差額工資。
 
依據高雄市勞工局所提示,公投日若勞工本應出勤卻遭調整為出勤日,雇主應依是否為原排定工作日或休息日區分工資計算方式。若原排定為工作日,勞工當日出勤的工資應加倍發給,即以實際出勤時數為基礎,一倍基本工資再加一倍補償工資。例如勞工當日正常應出勤八小時,實際也出勤八小時,則應給付相當於16小時工資;若實際僅出勤4小時,則給付4小時基本工資加4小時加倍工資,總計8小時工資。與國定假日強調完整休假性質不同,選舉或公投日之放假目的乃在確保投票行使,若未出勤仍應照給原日工資,但若出勤則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並非一律以8小時計。
 
若公投日剛好落在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即每七日中依法應休的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日),則不需另行補假,也無需安排補休。此處與國定假日原則上應補假不同,因為選舉或公投日的休假設計為單一日保障,與週休制度無直接重疊性。因此,即使選舉日遇週末例假或排定休息日,也不影響該日勞工的出勤義務或雇主的調休義務,唯出勤仍應依法給予應得報酬。
 
有關工資計算方式,應依當日是否為「例假」、「休息日」或「正常工作日」分別處理:若當日為排定之正常工作日,勞工經雇主徵得同意後出勤,則出勤時數應加倍給薪,例如月薪制之勞工,日薪1200元者,出勤4小時,即須發一日的薪資,若當日超過正常工時,延長部分則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延時工資。此條規定延長工時2小時內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一,2小時以上再加給三分之二。
 
若當日為原排定之休息日,出勤工資則依勞基法第24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前兩小時每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超過兩小時部分則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例如勞工以時薪計酬,基本時薪為200元,則休息日前兩小時工作,時薪為200 × 1.33 = 266元,超過後每小時則為200 × 1.66 = 332元。
 
對於部分工時或時薪制勞工,其適用原則亦相同,公投日若勞工實際出勤,則工資應依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若有超時工作部分,則比照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班費。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工時勞工若原未有排班或無出勤義務,則雇主無須給付工資,惟若該日排班出勤即應依上述標準給薪,並不得以排班短暫為由逃避給付加班費。
 
此外,選舉與公投日「不得調移」,即該假日之時間應自當日凌晨0時起至晚間24時止,雇主不得提前調休或另安排於其他日放假。亦不得以公司內部協議調整為休息日或其他性質之日別,此項放假屬強制性行政命令,違者屬行政違法。

-勞資-工時-休假-國定假日-選舉日-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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