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定假日碰到其他假日該怎麼如何排班處理?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國定假日如與例假、休息日重疊時,雇主安排補休或加班費給付,以確保勞工休假權益不受影響。雇主亦應在制定班表時事先妥善規劃,充分與勞工溝通並達成協議,以避免後續爭議並強化職場勞資關係之穩定與法遵。

律師回答:

當國定假日與其他休假日重疊時,如何排班與計算工資,是勞資雙方經常面對且極具爭議性的問題,尤其是在實施變形工時、輪班制或部分工時的行業中更為常見。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凡經內政部公告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與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放假日,勞工均應休假,雇主不得任意剝奪該等休假權利,因此如國定假日與例假或休息日重疊,原則上應另行補假以維持勞工原應享有的休假日數。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自104年1月1日起,若勞基法第37條所定的國定假日適逢勞工的例假日或依工時制度無須出勤之休息日,雇主仍須於其他工作日提供補休,且該補休日即視為國定假日。補休的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決定,惟不得損及勞工應享有的休假權益。
 
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於其他工作日補勞工休假(即該工作日成為國定假日)。
 
至於其他特殊國定假日,如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日期放假,僅適用於具原住民身分的勞工。選舉罷免投票日亦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例假或休息日,勞工得免出勤而無需補假;若該日為工作日,雇主應給予一日休假,若勞工當日仍需出勤,雇主應協助其行使投票權,並給予該段時間薪資與應有補償。
 
至於工資的給付標準,勞基法第39條規定,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日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若勞工於上述假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以保障勞工休息與補償勞務提供之勞動價值。同時,
 
休假、休息日及出勤休息日
為兼顧企業營運彈性,勞基法第30條至第30-1條允許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進行八週或四週變形工時的安排,使工作時數可在合理範圍內調整,惟每日與每週總工時仍不得逾法定上限,以維護勞工健康。
 
在排班原則方面,勞基法第36條明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例假與一日休息日,排班時應優先確定例假與休息日,接著再納入國定假日,明確其與其他假日重疊與否,再依此決定是否補假或發給加班費。
 
特休假因係勞工個別權利,通常不列入統一排班,故不列入集體計算範圍。
 
無論是變形工時產生之免出勤休息日,如例如假設四週變形工時行業,週一至週四每天工作10小時,這裡就達到一週工時40小時,而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而週五則是因為變形工時調整的免出勤日,也就是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遇到國定假日也是要再休一日。
 
如優於法令之休息日
再如優於法令之休息日,此時要看勞資雙方如何約定,基於既然高於法定的休假日,此種針對變形工時制度,例如四週變形工時中,勞工若於週一至週四每天工作10小時,即已達法定40小時上限,週五即可安排為免出勤之休息日。若該日為國定假日,仍應依國定假日規定給假,但無需另行補假,惟若當日要求出勤,雇主即須依國定假日規定給付兩倍工資。若屬雇主優於法令所安排之休息日,如週五為額外給予的免出勤日,當國定假日與該日重疊時,也應比照國定假日處理。
 
補休方式
這部分空間比較大,原則上,若是正常週休二日公司,國定假日碰到週六,補在前一天,碰到週日,補在後一天工作日。也可事後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另行協議排定,該補休日就視為是勞工的國定假日。補假的原則部分,依慣例若國定假日逢週六,則多安排於前一個工作日補假;若逢週日,則多補於次一工作日。但實際補假日期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補假日即視為原定國定假日之替代日,並應享有等同權益。
 
若採變形工時制度,例如四週變形工時中勞工於週一至週四每日工作十小時已達四十小時總額,則週五得作為免出勤之休息日。此休息日若與國定假日重疊,當日即直接視為國定假日給予放假,不另補休,若勞工出勤,則應依國定假日工資標準發給。若週五屬於雇主優於法令給予之額外免出勤日,碰上國定假日亦應比照辦理,雇主不得以「非工作日」為由否認勞工休假或加班費請求權。
 
補假的處理原則方面,一般公司採正常週休二日制度者,若國定假日逢週六,原則上補假日排於前一工作日;若逢週日,則補假排於次一工作日。補假亦得於事後另行協商補休,補休之日即具國定假日之性質,其工資或加班給付應依國定假日標準處理。
 
部分工時
部分工時勞工的國定假日權益常引發疑問,雖有「有來有錢、沒來沒錢」之說,但若該名員工已於班表中排定於國定假日當日出勤,則視為有出勤義務,即便未實際到班,雇主仍應發給一日工資。此在於保障勞工之工資請求權不因偶發事由受損,而若該日原無排班出勤之約定,自不具工資請求權。薪資給付方面,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時,應依「做一給八」原則計薪,即使實際工作未滿八小時,仍應發給一日工資與加班費;若屬時薪制人員,則應依實際出勤時數給薪,發給二倍時薪,未滿八小時者不予補足,兩者計算方式不同。

-勞資-工時-休假-國定假日-補休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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