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卡問題-雇主未置備勞工名卡之效果?

25 Jan,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按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第2項: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雇主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置備之僱用勞工名冊,由雇主或事業單位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雇關係成立後相關權利義務之最低標準,故有保存「勞工名卡」之必要. 故強制雇主備置勞工名卡與其他應保存文件,如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依法保存,係為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3條第2項、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所明定。依法均應保存5年。

 

「勞工名卡」為記載勞工之相關基本資料,以達僱傭關係之專屬性原則。事業公司僱用勞工時,應建立該新進員工的人事資料檔案,檔案內容應記載勞工之身份資料(身分證住籍、年籍學經歷家庭戶口狀況等等),到職時日(計算工作年資的基礎)、勞健投保歷史資料、指派職務及異動記錄,更詳細的可能有敘薪、調薪、職位升遷、考績、考勤記錄 在勞動契約關係存續中,必定伴隨著紀錄勞資雙方履行勞動契約義務狀態之文書。此類勞動關係文書,其中證明勞動關係存在,便是勞工名卡,獎懲紀錄固屬勞工名卡之範圍。

 

勞工之請假單、請假紀錄,既然勞動基準法第7條有規定「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為勞工名卡應記載之事項,在解釋上應屬於勞工名卡之範圍。五年內雇主均應保有勞工名卡至少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如果違法未保存,沒有設置人事資料,或資料未依法記載,造成勞政主管機構未能執行勞動檢查之違法情事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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