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置備勞工名卡之效果?
問題摘要:
是雇主應該如何管理和保存勞工名卡和其他相關文件的簡要概述:勞工名卡記錄了勞工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碼、到職日期、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等。這些資訊對確保雇主遵守法定薪資和福利規定,以及處理勞資爭議時非常重要。雇主除了勞工名卡外,還需保存勞工的出勤紀錄、工資清冊、獎懲記錄、傷病記錄等。這些紀錄對計算工資、獎金、資遣費以及勞工保險和退休金的提繳都至關重要。勞工名卡和其他相關文件應在勞工離職後至少保存五年。這個規定有助於保護勞工的權益,並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勞資爭議或索賠。如果雇主未按規定保存勞工名卡和其他必要的勞動文件,或者未能依法記載相關信息,將面臨罰款。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罰金範圍從新台幣二萬元到三十萬元不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契約關係存續中,必定伴隨著紀錄勞資雙方履行勞動契約義務狀態之文書。雇主必須遵守的勞動紀錄保存規定。這些規定確保了勞動關係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對於解決任何勞工與雇主之間的爭議都非常關鍵。下面是根據台灣的勞動法規定,雇主應如何妥善管理和保存勞工名卡和其他相關文件的簡要概述:
勞動紀錄及勞工名卡的重要性
勞工名卡記錄了勞工的基本資料,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碼、到職日期、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等。這些資訊不僅有助於確保雇主遵守法定薪資和福利規定,同時也是處理勞資爭議時的重要依據。除了勞工名卡外,雇主還需保存勞工的出勤紀錄、工資清冊、獎懲記錄、傷病記錄等。這些紀錄對於計算工資、獎金、資遣費以及勞工保險和退休金的提繳都非常重要。
按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第2項: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雇主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置備之僱用勞工名冊,由雇主或事業單位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勞工名卡」為記載勞工之相關基本資料,以達僱傭關係之專屬性原則。事業公司僱用勞工時,應建立該新進員工的人事資料檔案,檔案內容應記載勞工之身份資料(身分證住籍、年籍學經歷家庭戶口狀況等等),到職時日(計算工作年資的基礎)、勞健投保歷史資料、指派職務及異動記錄,更詳細的可能有敘薪、調薪、職位升遷、考績、考勤記錄 在勞動契約關係存續中,必定伴隨著紀錄勞資雙方履行勞動契約義務狀態之文書。
獎懲紀錄固屬勞工名卡之範圍。勞工之請假單、請假紀錄,既然勞動基準法第7條有規定「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為勞工名卡應記載之事項,在解釋上應屬於勞工名卡之範圍,雇主應負有保存至勞工離職後五年之義務。
此類勞動關係文書,其中證明勞動關係存在,便是勞工名卡,獎懲紀錄固屬勞工名卡之範圍。
保存期限
勞工名卡和其他相關文件應在勞工離職後至少保存五年。這個規定有助於保護勞工的權益,尤其在勞工提出過去的勞資爭議或索賠時,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
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雇關係成立後相關權利義務之最低標準,故有保存「勞工名卡」之必要. 故強制雇主備置勞工名卡與其他應保存文件,如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依法保存,係為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3條第2項、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所明定。依法均應保存5年。
違法處罰
如果雇主未按規定保存勞工名卡和其他必要的勞動文件,或者未能依法記載相關信息,將面臨罰款。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罰金範圍從新台幣二萬元到三十萬元不等。
勞工之請假單、請假紀錄,既然勞動基準法第7條有規定「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為勞工名卡應記載之事項,在解釋上應屬於勞工名卡之範圍。
五年內雇主均應保有勞工名卡至少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如果違法未保存,沒有設置人事資料,或資料未依法記載,造成勞政主管機構未能執行勞動檢查之違法情事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應該建立每位新進員工的人事資料檔案,記載勞工的身份資料、到職日期、勞健投保歷史資料、指派職務及異動記錄等。這些資料對管理勞工名卡和其他相關文件至關重要。
這些規定的設立旨在強化勞資關係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確保勞工在職場中受到公平對待。對於勞工來說,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對自身權益的保護至關重要。如果有違反情形發生,勞工可以向勞動局或相關部門申訴,尋求法律協助。
-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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