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含加班費給薪方式就加班費部分,是否可以免所得稅?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加班費之免稅適用,必須建構在三項要件之上:一、符合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或例、休假加班規範時數;二、有明確加班紀錄與出勤紀錄支持;三、符合財政部核定標準。若雇主固定每月給付延時工資及例假加班費,卻未能舉證實際加班紀錄,稽徵機關於稽查時將全數認列為應稅薪資所得,並要求補繳稅款,追溯最長可達五年,勞工亦需更正過往年度綜所稅申報,負擔將不容小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若與所屬勞工約定每月工資已包含46小時延長工時工資及4日例、休假日加班費,該等款項是否屬免納所得稅的加班費,關鍵在於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是否有實際加班事實以及是否具備完整加班紀錄。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包括薪金、工資、獎金、津貼等項目,惟若勞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未超過財政部核定標準者,則不計入薪資所得,即可免納所得稅。
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所定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之支給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3款規定:「十三、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而本條所稱「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定之標準」,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至4項係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僅有於法定範且有加班記錄內方可以免所得稅
首先,加班費需係因業務需要所生之延時工作,且有加班紀錄據以認定;再者,其加班時數應在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定範圍內,如超出法定標準或無加班紀錄者,則應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6年9月28日北區國稅桃園綜字第1062127806號函:「二、按「…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次按「二、…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優於法令給予之特別休假日出勤,工作時間於8小時以內者,其工作時數得不計入同法第32條第2項所定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內;至逾8小時之部分,仍應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內。」為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及勞動部106年9月14日勞動條三字第1060020902號書函所明釋。三、依前揭函釋,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優於法令給予之特別休假日出勤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內,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此外,工作日如遇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當地主管機公布停班,而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8小時內,雇主除發給當日工資外,亦優於法令給付加班費者,該加班費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亦不併入稅法及勞動基法第32條第2項所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計算,有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可參。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1月24日財北國稅審2字第1071011849號函意旨:「二、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依上揭函釋規定,若符合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所支領之加班費,即每月不得超過54小時且每3個月合計不得超過138小時,可免納所得稅。至有關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疑義,請逕洽主管機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1月22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90002888號函亦認,應併入所得稅法之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財政部74年0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四、承上,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應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如於同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給付員工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實務上,事業單位未能提出勞工之加班紀錄,即使有加班,仍屬薪資所得,應課徵所得稅,有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公司僱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33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89號判決)
內含加班費是否可以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規定:「第1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3款:「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本法第30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四)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三、雇主與員工約定之每月工資總額包含加班工資,如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符合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之限度內,且有出勤及加班紀錄可稽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但書及前揭財政部74年函釋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如雇主非依員工實際加班時數發給加班費,則員工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10月20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102022726號函)
加班若發生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且於當日正常工時內,亦可免稅。即便勞工於優於法令所給予之特休出勤,只要8小時內亦得不列入每月延長工時總額。惟上述免稅待遇均建立在勞工實際從事加班,且雇主能提供出勤或加班紀錄為前提。若雇主與勞工約定之月薪中包含固定46小時加班費及4日例假日加班費,然事業單位無法提出加班申請單、刷卡紀錄、工作紀錄或其他可資佐證之文件者,則該等固定給付部分即視為津貼性質之薪資。
雇主與勞工若確有延時工時與假日加班需求,應依法保留完整加班紀錄並逐筆核實發放加班費,切勿以「包月加班費」形式規避紀錄義務;同時勞工亦應主動確認加班申請與實際出勤是否一致,以保障自身合法免稅權益。透過勞基法工時規範與所得稅免稅條件雙重檢驗,可確保雇主給付之延時工資既合法,又不致因無紀錄而招致稅負風險,維持勞資雙方的稅務安全與法令遵循。
-勞資-工時-加班-約定加班費-內含加班費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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