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威脅勞工不加班就解僱,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勞工應如何應對?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依法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規定,須經工會同意,若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則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得實施延長工作時間。勞工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願加班,亦可依同法第42條明確拒絕。實務上並非所有施壓都屬違法強制勞動,關鍵仍在於是否達到法律上所謂「脅迫」的程度。在法律上,脅迫是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具體危害,使相對人因心生恐懼而影響其意思決定自由,因此若雇主僅表示不加班就可能會解雇,雖會造成心理壓力,影響勞工自由意志,但尚難認定勞工因此產生對生命、身體或財產立即而具體的威脅與喪失,進而構成法律上「脅迫」的標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原則上應依法取得勞工的同意,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在有工會的事業單位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得要求勞工從事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否則即屬違法。勞工如因健康狀況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接受延長工時的安排,可依勞基法第42條規定,拒絕加班。
 
若雇主無視此一法定程序,甚至以不當手段強制勞工加班,如威脅說「不加班就解雇你」或「你不加班就自己走人」,說話上的施壓,本質上影響固然會同意加班的自由意志,然而不足以剝奪其自主決定權,即沒有直接損及勞工生命、身體或財物上喪失,因為非法解僱反而讓勞工可以不用工作,反而可以依民法第487條請求給付工資。因之,不會構成勞基法第5條所禁止的強制勞動行為。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若有違反,依勞基法第75條規定,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屬於刑事責任範疇。所謂「脅迫」,在法律上指某些加害生命、身體或財物上喪失,是使他人心生恐懼而影響其意思決定的自由,只要雇主的言語或行為對勞工形成心理壓力,讓其產生害怕遭受某種不利後果的情緒,即可能構成脅迫,即使未達到「無法抗拒」或「難以抗拒」的程度,也足以落入脅迫的法律範疇/ 
 
正如例如,雇主告知勞工若不加班就要扣薪、調職或解雇,這些都是足以使勞工恐懼並違背本意而從事加班工作的加害事實,都是與情緒勒索或人情壓力試圖說服勞工加班,正如表示「你不加班公司會倒」或「你不幫忙,其他同事會很辛苦」,雖然也會對勞工造成心理壓力,由於此一事實有無不足以對於勞工造成生命、身體或財物上喪失,不足以構成法律上之脅迫。
 
然不論是否為強制勞動,勞工均得可依勞基法第74條向主管機關、檢查機構或雇主本人提出申訴。根據該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對其進行解雇、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若有此情形,該處分無效,且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六十日內完成調查並以書面通知勞工結果。更重要的是,主管機關與檢查機構對申訴人之身分應嚴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若違反該義務,除公務員應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於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勞資-工時-加班-拒絕加班-強迫勞動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動基準法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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