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有加班的義務嗎?勞工有爆肝自由嗎?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並非一定有加班的義務。雇主若要安排加班,除了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更應取得勞工個人同意,並尊重其身體健康與家庭因素。即使勞工事先同意配合加班,仍可因正當理由拒絕,而雇主若以威脅、強迫方式施壓,或超過法定加班時數,則可能違法受罰。對於遭遇不合理加班要求的勞工,應善用勞基法所賦予的權利,並記錄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尋求主管機關或工會協助,以保障自身健康與勞動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要求員工每天加班三、四個小時,雖然表面上有加班費可領,但長時間連續加班造成身體疲累,也嚴重影響家庭生活與親子關係,甚至有員工因小孩生病請假無法配合加班,卻遭主管以影響考績獎金作為威脅,這樣的情況不禁讓人疑問:勞工真的有「不得不加班」的義務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的規定,雇主若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的必要,必須先經過合法程序,也就是必須經由工會的同意,若公司內部沒有工會,則必須經由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後,雇主方得依據制度要求勞工加班。這樣的規定屬於「公法義務」,也就是說,這並非雇主與勞工私下協議就可以取代,必須依法遵循法定程序,一旦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合法同意程序,就擅自命令勞工加班,將會被主管機關依法開罰。
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如公司內有工會者要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命令勞工加班,這是公法上的義務。雇主如果未依上述法定程序者,會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但就算雇主取得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也不是當然就可以命令勞工加班。要命令勞工加班,一定還要得到勞工本人的同意。
但所謂得到勞工本人同意,並非雇主每次命令加班前,每次都要商請勞工同意。只要雇主有事先取得勞工概括同意,勞工有親口答應願意在必要時配合公司需求加班的話,雇主命令勞工加班就不違法。因此如果勞工與雇主曾經針對加班有特別約定,或雇主在工作規則明訂勞工有加班義務時,基於私法自治與勞工有誠實履行契約義務的原則下,視為雇主已取得命令勞工加班的權利。
然而,即使雇主依法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也不表示就能絕對命令勞工加班。勞基法第32條進一步強調,雇主若要勞工加班,還必須取得勞工本人的同意。這項條文設計的背後,是基於對勞工「身體自主權」與「勞動選擇權」的尊重,因為身體是否能負擔加班、家庭是否能配合等,都屬於個人生活與健康的重要範疇,不應由公司片面決定。當然,所謂「取得勞工本人同意」,並不必然是指每一次都要當面徵詢並取得書面確認,實務上若公司在雇傭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已有明確約定勞工同意在必要時配合公司加班,並且勞工也未有異議,那麼就可視為勞工已給予「概括同意」,雇主得以此為依據命令勞工配合延長工時。
勞工因健康等理由無法加班,雇主不能強制工作
但即使勞工曾同意加班,是否代表雇主就可以一意孤行、不分情況地強制加班?
答案是否定的。勞基法第42條明確指出,勞工若因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加班時,雇主不得強迫其從事延長工時的工作。這表示,當勞工因身體狀況不適、罹患疾病或家庭突發狀況無法配合加班時,只要能說明理由合理,雇主便無權強制,否則即構成違法。更重要的是,若勞工以健康以外的正當理由拒絕加班,例如照顧小孩、長輩或處理急迫的家庭事務,只要符合社會一般通念所能接受的標準,也屬於合法拒絕加班的理由。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勞工在得知無法配合加班時,應盡速通知雇主,以誠信原則協助公司提前安排其他人手,不宜拖延或故意隱瞞,否則恐影響自身信譽與職場關係。
勞基法第42條中明確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者,雇主不能強制其工作。因此即使勞工有答應過雇主願意加班,只要具體陳明身體健康上有不適,仍可拒絕加班。至於以健康外的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加班者,必須屬於社會一般通念所認可的事由,且必須注意誠信原則要及早告知雇主無法加班才行。例如一星期前答應雇主下週四晚上可以加班,但事後卻有了相親之約,姑且不論相親是否屬於正當理由,至少在得知與加班日有衝突時,應在第一時間告知雇主,讓雇主提早安排因應。
舉例來說,同事因小孩生病無法加班,屬於明確合理的「正當理由」,公司不但不得強迫勞工加班,主管若因此施壓、以考績或獎金為威脅手段,恐將違反勞基法第75條與第77條的規定。這些條文明定,雇主若違法延長工時或未依法給付報酬者,除可處罰鍰外,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能涉及刑責。更何況主管以考績作為壓迫工具,不僅損害員工權益,也影響職場信任與公平原則,依法是不能容忍的行為。
再者,公司若連續兩週命員工每日加班三到四小時,也可能早已觸犯勞基法所設下的加班時數限制。根據法律規定,勞工每日延長工時不可超過4小時,並且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即使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最多也只能達到每月54小時、每三個月138小時的上限。一旦公司強制加班時間超過法定標準,不但需補發加班費,還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更嚴重的是,這樣的過勞工作型態,容易引發職業傷害與身心疾病,不僅影響勞工健康,企業也可能因此背負更大的法律風險與社會責任。
-勞資-工時-加班-拒絕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動基準法第75條=勞動基準法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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