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問題-勞資調解會議所為陳述,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中的證據?

22 Jan,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原則上要視情形而定,如屬於勞方或資方於書面上表示,由於該表示具有意思表示,抑或事實認定性質,均得作為證據認定,但由於是調解期間所為表示,當事人自會尋求對於自己有利的陳述,除對於自己不利益之陳述,因此真實性仍有待審酌,因此,除了自己陳述外,包括勞資雙方爭執或不爭執事項之記載,勞資雙方若認為不妥,均可要求更正,此時切記不要受調解人說明影響。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4條規定:「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另外,於口頭上表示,即使經私下錄影或錄音,是否因此可由法院於訴訟中採認,是頗有疑問,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於勞資爭議之調解程序中亦應類推適用,因此,倘若勞資雙方所為陳述,皆得作為裁判基礎,足使勞資雙方不敢自由陳述,足以削弱勞資調解之目的,因此,類推適用具有合理基礎,故應排除此種非法錄音或錄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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