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會議所為陳述,勞資雙方應如何進行?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中的證據?

22 Jan, 2019

問題摘要:

在勞資爭議調解中的一些重要注意事項,特別是關於書面表示和口頭表示的證據能力以及調解程序中的保密性。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可能對最終的訴訟結果產生重大影響。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陳述和讓步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必須小心對待這些陳述,並根據調解法規的規定加以處理。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等相關人員有保密的義務,以確保調解過程的公正性和保密性。至於口頭表示的錄音或錄影,在調解不成立後可能不被視為訴訟的基礎,這也是為了保護調解過程的公正性和保密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排除這些非法錄音或錄影作為證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原則上要視情形而定,如屬於勞方或資方於書面上表示,由於該表示具有意思表示,抑或事實認定性質,均得作為證據認定,但由於是調解期間所為表示,當事人自會尋求對於自己有利的陳述,除對於自己不利益之陳述,因此真實性仍有待審酌,因此,除了自己陳述外,包括勞資雙方爭執或不爭執事項之記載,勞資雙方若認為不妥,均可要求更正,此時切記不要受調解人說明影響。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4條規定:「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錄音錄影證據的有效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調解中的陳述和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不應作為裁判的基礎,這一點應類推適用於勞資調解。因此,調解期間的錄音或錄影通常不能作為合法證據,應避免依賴此類證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4條強調調解人的保密義務,確保調解過程的保密性。保密原則保障了調解的自由陳述環境,有助於促進雙方的坦誠溝通。

 

於口頭上表示,即使經私下錄影或錄音,是否因此可由法院於訴訟中採認,是頗有疑問,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於勞資爭議之調解程序中亦應類推適用,因此,倘若勞資雙方所為陳述,皆得作為裁判基礎,足使勞資雙方不敢自由陳述,足以削弱勞資調解之目的,因此,類推適用具有合理基礎,故應排除此種非法錄音或錄影的證據!

 

有鑑於此,關於調解程序中的證據與陳述策略事前應審慎決定。由於書面陳述因其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謹慎撰寫,確保內容符合自己的利益。雖然調解中當事人多數會做對自己有利的陳述,但其真實性仍需經過法院的審查。雙方有權要求更正任何不妥或不實的記載,避免因錯誤記載影響後續法律程序。

 

證據準備

勞方應詳細準備工作合同、薪資單、工時記錄等書面證據。

資方應準備公司政策、勞動合同、解僱通知等文件,確保內容合法合規。

 

調解過程中保持警惕

勞資雙方在調解過程中應謹慎陳述,避免無意中做出對己不利的陳述。注意調解筆錄: 確保筆錄內容準確,必要時要求更正。勞方與資方均應在調解前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了解自己的權利和法律邊界。

 

在調解過程中尊重調解人的引導和建議,但最終決定應基於自身利益考量。保持冷靜和理性,避免過於情緒化的言辭和行為。

 

調解過程中,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和保密原則至關重要。雙方應謹慎處理書面和口頭陳述,確保所有陳述和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通過專業法律諮詢和充分準備,勞資雙方可以在調解中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達成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這樣不僅有助於解決當前的糾紛,還能為未來的勞資關係打下良好的基礎。

 

總的來說,對於勞資爭議的調解程序,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保密原則至關重要。這有助於確保調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並最終解決勞資糾紛。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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