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被動物咬傷,是否為職業災害?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被狗咬傷的事故應依法認定為職業災害,勞工有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求職災補償,包括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如有必要)及相關必要之職業重建服務。若勞工於事後向勞保局提出職災申請,應可依法獲得核准,並依其受傷程度及實際就醫情形核發相應的補償與醫療費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勞工在工作中被動物咬傷是否構成職業災害的問題,首先可以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進行判斷。依該準則第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屬於職業傷害,而該條文更進一步明文指出,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也同樣視為職業傷害。
另依該準則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若因執行職務而由於他人行為發生事故致生傷害者,亦應認定為職業傷害。由此可知,若勞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為動物攻擊導致受傷,不論該動物是否屬於工作場所或第三人所有,均應視為職業災害,依法享有職災補償及相關權益。
關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法予以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本文已有明確規定。雖然勞基法本身並未對「職業災害」作出定義性的規範,但根據該法第1條第1項規定,若本法未有明文規定時,應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之內容,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因此,職業災害的認定必須與勞工提供勞務時所接觸的職業環境與活動密切相關。
這項職業災害補償的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勞工,進而加強勞雇關係,促進整體社會經濟的穩定與發展。補償制度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雇主不論在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只要勞工在服勞務過程中遭受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依法負擔補償責任。即使受僱人本身行為有所過失,亦不因此減損其依法應受的補償權益,以確保勞工於勞務提供過程中的完整保障。
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勞基法第59條本文規定甚明。勞基法對於職業災害固未設有定義性之規定,然依該法第1條第1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規定,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而言。首揭補償規定,固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採無過失責任主義,雇主不問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以確保勞工在服勞務過程中之完整權益(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958號判決參照),惟為避免雇主責任過鉅,減少企業競爭力,有礙社會之經濟發展,該職業災害須係與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即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故勞基法第59條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勞工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且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屬之。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66號判決)
然而,為避免使雇主的責任無限制地擴大,從而影響企業經營效率並有礙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法律仍設有一定的範圍限制。即必須是勞工在基於勞動契約、於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務過程中所發生的災害,才能構成勞基法第59條意旨下的職業災害。這其中涵蓋兩大要件,一是業務遂行性,亦即災害必須發生於勞工執行職務或提供勞務的過程中,且該過程必須處於雇主的支配監督之下。二是業務起因性,即災害必須與勞工所從事的業務之性質有密切的因果關聯,須是勞工提供勞務時伴隨的危險已現實化,且該危險之現實化屬於一般經驗法則或社會通念可合理預期的結果。
換言之,僅有當勞工因就業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且這些損害與勞工受雇從事之職務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始能被認定為勞基法第59條規定下的職業災害。此種相當因果關係的認定,並不要求絕對的必然性,但必須在事實上具有合理連結性,亦即損害之發生可歸因於勞工執行業務過程中通常存在的危險或風險。
以具體個案為例,一名勞工在某日上班途中不慎摔車,躺在地上休息五分鐘後,認為自己並無骨折傷勢,便將機車牽起後繼續前往公司。到公司後,主管解情況後,並未多加苛責,反而指派勞工繼續執行工作,要求其前往客戶工廠送交發票以便下星期請款。勞工在遵循主管指示,進入客戶工廠時,不幸被客戶飼養的狼狗咬傷。該工廠由於曾經遭竊,特別飼養數隻狼狗以強化保安,這些犬隻性情兇猛,不易親近。勞工在無可選擇的情況下,硬著頭皮完成任務,結果遭到攻擊受傷。
依前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的規定,勞工在進入客戶工廠過程中,明顯是在執行受雇主指派的職務,因此符合「執行職務」的要件。其次,被狼狗咬傷即屬於「受動物傷害」,符合準則第3條關於動物傷害即屬職業傷害的規定。再者,該事故發生於客戶工廠範圍內,且為履行主管指示的送發票任務而進入該場所,顯然與業務活動有直接且密切的關聯性,具備職業災害所要求之「業務執行性」及「業務起因性」。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職業災害時,亦會綜合考量各種事證,包括工作性質、作業環境、災害發生之時間地點、勞工當時所從事的活動內容、是否處於雇主支配指揮監督下,以及傷害或疾病與勞務提供間是否具有合理、相當的因果關係。僅在符合上述要件時,勞工才能依法獲得職災補償,而雇主若有證據證明災害發生完全無關於勞工執行職務,或純屬勞工脫離職務範圍之個人行為所致,方可主張不負補償責任。
此外,本案亦符合勞基法第59條關於職業災害補償的基本要件,即勞工在基於勞動契約,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時,因勞動場所或作業活動所生的事故。即使該犬隻並非屬於雇主所有,而是第三人(客戶)所養,依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1條之規定,只要是因執行職務過程中因他人行為導致的事故,同樣視為職業傷害,雇主仍應負擔相關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就雇主的責任而言,雇主既已指派勞工執行該項任務,即有確保勞工執行職務安全的義務,應注意事先解客戶場地的環境風險,如知道該工廠有兇猛犬隻應予以告知,或採取其他適當保護措施,以減少勞工執行職務時的危險。否則,若因安全措施不足導致勞工受傷,雇主亦可能負擔不僅限於勞基法規定的補償義務,尚有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虞。
因此,在勞工於執行工作時遭受動物咬傷的情形下,只要能證明事故發生與其執行職務有直接關聯,且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的認定標準,即可依法主張該事故為職業災害,享有職災補償的保障。而雇主則應落實職場安全管理,強化對派工場所風險的掌握與告知義務,以免因未善盡保護責任而增加法律上的損害賠償風險。
-勞資-職業災害-職災認定
(相關法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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