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紅就休」是什麼意思?雇主說好的「見紅就休」,卻任何排班,應該如何處理?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企業是否配合政府行事曆出勤、是否施行變形工時或彈性工時制度,都不能違反勞基法對於例假與休息日之基本保障,例假不可安排加班,休息日可加班但需勞工同意並依法給付加班費。企業不可僅憑老闆片面決定或用「制度這樣訂」為由,便讓員工在應休息的日子上班,更不能對請假員工施壓或要求其找人代班,這樣的做法若造成勞工實質權益受損,將面臨法律處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若宣稱員工可以照紅字假休息,卻未事先詢問員工意願就安排其出勤,甚至要求員工自行找人代班,或以態度壓力迫使員工接受加班安排,已違反勞基法有關例假與休息日的基本規定。
這樣的做法不僅侵害勞工應有的休息權利,也違反勞工必須自願原則,員工即使在公司施壓下「默默來上班」,不代表其自願,而是被迫接受違法的加班安排。若勞工原本排定應休假日,公司卻未經協商就安排加班,或強迫代班,已經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員工可向地方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機關提出檢舉。而在工時管理方面,雇主亦須依法設置出勤紀錄,記載至分鐘為止,保存五年,若勞工申請閱覽或索取副本,雇主不得拒絕,否則也屬違法。
現實中所謂的「紅字假」,多是指國定假日或星期日,有時企業在排班上將這些日子當作例假或休息日使用,然若該日被安排為例假,則無論勞工是否同意,雇主都不得要求出勤。若紅字假為休息日,雇主則可在徵得勞工同意後安排出勤,惟須依加班規定給薪。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為強制性休息日,原則上不得工作,僅在勞基法第40條所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在例假出勤,否則即使勞工同意,也不得安排加班。至於休息日,則以休息為原則,但雇主可以在徵得勞工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工作,並且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該工作時間也應計入延長工時之總量。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就強行排班於休息日,已違反法令,勞工有權提出申訴。
勞動基準法去年底修正後,第36條第1項就勞工周休二日採「一例一休」的規定中明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其中,「例假」屬強制性規定,目的在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除有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特殊狀況外,就算經勞工同意,雇主也不能剝奪勞工休息例假之權益。
而「休息日」以休息為原則,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徵得勞工同意,並應計入延長工時(俗稱加班),及加給工資(俗稱加班費)。
此外,內政部訂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的日子(俗稱國定假日),為勞基法第37條所稱的「休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亦得使勞工出勤。若所稱的「紅字假」一般係指星期日及國定假日的休息日,因此,該星期日的休息應為第36條所稱的「例假」,雇主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即星期日工作,即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加班。
勞基法第24條,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應比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又1/3倍,工作超過二小時者,再加給1又2/3倍,這些都是法定保障,雇主不得任意剝奪。
此外,勞基法第30條也規範正常工時不得超過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且即使實施彈性或變形工時,例如二週、四週、八週制度,也必須依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並不能單方面變更工時而影響勞工權益。
若事業單位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的辦公日曆表出勤,例如安排所謂「補班」或「補假」,仍須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的八週彈性工時制度辦理,並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例假、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等法定假期中,原則上應由雇主照給工資,這代表在這些日子內,即使勞工沒有出勤,雇主仍須支付工資,以保障勞工在享有休息與身心調適時間的同時,不因放假而犧牲其基本生計權益。此外,若雇主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安排於休假日出勤,則必須依法加倍給付工資,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加班加給」制度,以經濟誘因作為對勞工犧牲休假的補償。特別是若因季節性因素有趕工必要,例如農業收成、食品加工、節慶前夕物流業繁忙等情況,只要經勞工個人或工會代表同意,也可以在假期照常工作,但其工資同樣應加倍發給,這不僅保障勞工的勞動報酬,也平衡了雇主因應產業特性所需的彈性。
而勞基法第40條則是針對特殊緊急狀況所設的例外條款,當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突發事件,例如颱風、地震、疫情、火災等不可抗力的情況,若雇主認為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則得以暫時停止勞基法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的假期,也就是例假、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但這種情況下的工作安排,並非無條件進行,法律同樣規定雇主必須加倍給付工資,並於事後補假休息,也就是說,勞工在此期間所犧牲的假期,不僅有額外工資作為補償,還應在事後安排補休,使其最終仍保有必要的休息權。為避免雇主濫用此例外條款,勞基法第40條進一步要求,若雇主因上述特殊原因而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將停止假期的理由詳細記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監督雇主是否濫權,確保例外規範不被常態化運用。事實上,法律在此處的精神,是在維護勞工基本休息與生理復原的權利,避免因企業短期利益犧牲勞工長期身心健康,也透過程序性規範如「須報請核備」來設下行政監督機制。
勞基法對於勞工假期權益的保護相當周延,不論是正常假日中的照薪保障,還是緊急情況下的加倍工資與補休安排,都反映出立法者兼顧企業運作彈性與勞工權益保障的立場。這也提醒雇主,儘管在實務上經常面臨產線緊湊、人力吃緊等狀況,但任何工作安排都必須落實依法行政、依約進行,不得以「業務需要」為由擅自排除勞工休假權利。同時,也鼓勵勞工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若發現休假遭不當剝奪或加班工資未依法給付,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協助,透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勞資-工時-工時制度-排班-例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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