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派到國外工作,依然可適用我國勞基法嗎?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涉外勞動契約中不同法律關係的複雜性,尤其是在判斷母公司與子公司間勞雇關係的實質內涵時,需考量借調性質與勞動契約的具體約定內容。隨著國際化發展,涉外勞動契約相關爭議勢必更加頻繁,對於我國勞動主管機關如何有效行使管轄權及解決爭議提出更高要求。未來,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注重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同時兼顧國際法律的協調與適用,以實現公平正義的勞動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基法是國內公法,不得對外國地所發生勞動契約關係發生管轄關係,但契約契約可分為訂立之契約相對人及履行,基於勞基法屬於強制適用之公法,因此祇要契約訂立(相對人為國內法人或自然人)及履行地,其中之一在國內,我國勞政主管應有管轄權。
 
勞動基準法作為國內的公法,主要適用於我國領土內的勞動關係,對於發生於外國地區的勞動契約原則上並不具有直接管轄權。然而,契約的適用可從契約的訂立與履行地點進行判斷。基於勞基法屬於強制適用的公法,只要勞動契約的訂立地或履行地其中之一在我國領土內,我國的勞動主管機關即應具有管轄權,能依據相關法規處理相關爭議。這樣的法理適用對於涉外勞動契約的爭議尤為重要,因為外籍勞工是涉外勞動契約的一部分結果,其所引發的爭議逐漸增多並日趨複雜。
 
外籍勞工(簡稱外勞)乃是涉外勞動契約所造成的一部分結果。由於涉外勞動契約的訂定、內容、履行或終止而發生的爭議,已經越來越多,而這些問題往往涉及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及是否違反不歧視原則的問題,並涉及國際規範及國內法規的交錯適用,相當複雜。
 
以其中的民事法律糾紛來說,相關的訴訟由於涉及僱用人、受僱人的國籍、住所、工作地及訂約地等連結因素,而且各國關於勞動契約、勞動條件的規定不一致,在國際私法上發生法院管轄、準據法及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等問題。
 
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只要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契約。契約內容如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及勞務提供對象等,均可由雙方自由約定。然而,母公司與子公司作為個別的權利義務主體,其勞雇關係的確定需根據具體情形來判斷。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規定,法律行為產生債之關係時,其成立與效力應依當事人意思決定適用之法律,若當事人有明示選擇適用的法律,則依其約定辦理,但若當事人未明示適用法律,或其明示選擇的法律無效,則應適用與該法律行為關係最密切的法律,通常,當債務中有特徵性的債務時,負擔該特徵性債務的當事人,在行為時的住所地法,將推定為最密切相關的法律,但若該法律行為涉及不動產,則該不動產所在地法推定為最密切相關的法律,以確保法律適用的穩定性與合理性。
 
此外,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8條規定,涉及臺灣與大陸之間的債之契約關係,原則上依訂約地的法律適用,但當事人若另有約定適用其他法律,則從其約定,若訂約地不明,且當事人未做出特定約定,則應依履行地的法律辦理,而若履行地亦不明,則以訴訟地或仲裁地的法律為準,以確保法律適用的可行性與公平性。
 
此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5條進一步規定,當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涉及臺灣與大陸兩地時,則應視臺灣地區為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穩定性,使法院在處理涉及兩岸的法律問題時,能夠有統一的依據,以避免因雙方法律體系不同而產生適用上的爭議。
 
在該案例中,若勞工因借調而從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依然存在於母公司,母公司仍須對該勞工的權益負責。若非基於借調,而是與母公司解除原契約,並與子公司重新訂立新的勞動契約,則勞工與子公司之間形成另一法律關係。對此,若勞工基於借調至國外或大陸子公司工作,且資方積欠工資,我國勞動主管機關仍可依法介入處理。然而,若母公司僅負責招募工作,且勞工的實際雇主為子公司,其在國外或大陸期間發生的工資爭議,則可能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國內法律無法適用的領域,已超出我國主管機關行政權的範疇。
 
我國勞動部曾在「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之問題作出決定,此即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27日台勞動二字第000089號函所示: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準此,勞工奉派至國外或大陸子公司工作,若係基於借調關係,而資方有積欠工資情事,主管機關自可依法處理;若母公司僅代為招募,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子公司時,其在國外或大陸服務期間發生未獲工資爭議,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國內法域所不及之事實,而非主管機關行政權所能及。

-勞資-勞基法適用-域外效力-涉外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5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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