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法律地位是什麼?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建教合作契約指的是學校與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學校安排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內前往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的契約,而建教合作機構則是指與學校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並傳授建教生職業技能的事業機構。建教生則是指仍在學校就讀,參加建教合作計畫,在一定期間內於合作機構接受職業訓練並領取生活津貼的在學學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建教生是指參加學校建教合作的高中職學生。職業學校、專門學程的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常會跟外部機構合作,讓建教生在就學期間就可以到職場上學習,培養職業技能。教育部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來規範建教合作事情。建教生部是勞動基準法所說的勞工,但是勞動基準法有將建教生納入規範,建教生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等比照一般勞工。比較特別(和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不同)的是,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可以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建教生是指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並安排學生在一定期間內於機構內接受職業訓練,同時領取一定數額生活津貼的在學學生,例如資訊科的學生至電子公司、餐飲管理科的學生至餐廳接受實務訓練。這種制度的目的在於讓學生能夠一邊在學校學習學科與專業科目,一邊於相關企業單位進行技能訓練,並且經學校考查合格後,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以提升職業技能並為未來就業做準備。
然而,為確保建教合作的公平性,法律規定學校與合作機構之間不得有任何報酬或回饋的約定,以避免利益交換的情形發生。在建教生的訓練條件方面,合作機構需與學生簽訂建教訓練契約,契約內容應包含生活津貼、團體保險、申訴與協調處理機制等,並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辦理勞工保險。此外,機構不得要求學生負擔任何訓練費用、繳納保證金,也不得訂定違約賠償條款,要求學生提前終止契約時支付違約金。法律亦明定建教生的訓練時間、生活津貼及職業災害補償等權益保障,機構不得超時訓練學生,尤其晚間十點至隔日清晨六點間,不得要求建教生參與訓練。
此外,每訓練七日,學生至少需有兩日休息,且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休假日,應比照辦理。生活津貼部分,機構需依契約約定條款給付,且金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如果建教生在訓練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例如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機構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提供補償。針對建教合作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爭議,建教生可向學校申請協調,亦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機構不得因學生申訴、協調、調解或訴訟而給予不利待遇。
建教合作的實施方式有數種,包含輪調式、階梯式、實習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方式。輪調式是指學校與合作機構以兩班制進行實施,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則在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階梯式則是學生於一年級與二年級在校學習基礎與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則前往機構進行職業技能訓練;實習式則是在不影響原課程架構下,讓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機構進行技能訓練。此外,學校亦可依需求研擬其他辦理方式,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建教生於機構接受訓練後,若經學校考查合格,可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但不得超過畢業應修學分的六分之一,若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可採計至三十學分。
為確保建教合作機構與學校之間的公平性,法律明文規定,雙方不得約定支付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以防止利益輸送。機構在與建教生簽訂建教訓練契約時,契約內容應包括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勞工與團體保險、訓練證明的發給、終止契約的條件與程序、膳宿與交通安排、生活津貼計算與給付方式,以及建教生權益的申訴與協調機制。此外,建教生參加勞工保險的相關事項,如保險效力、薪資計算、保險費負擔與給付等,均需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建教合作機構亦不得要求建教生負擔訓練費用、繳納保證金、訂定違規膳宿條件、超時訓練、推銷產品、要求違約賠償、扣減生活津貼,甚至限制學生畢業後的就業自由。任何違反建教生權益的約定,均屬無效。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不得於晚上八點至隔日清晨六點進行訓練。學生若連續受訓四小時,需有至少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每七日須有兩日例假,且遇勞基法規定應放假日,亦應依規定休息。女性建教生若因生理日不適,可申請生理假一日,機構不得克扣生活津貼,學校亦不得將其列入學業評量。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企業因經營型態、行業特性或地區需求,且建教生年滿十六歲並提供安全設施與交通安排,可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訓練時間,但仍不得安排建教生於晚間十點至清晨六點間受訓,且每日訓練加休息時間總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若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應支付違反規定時數的兩倍生活津貼作為賠償。建教生的生活津貼屬於職業訓練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應以法定貨幣給付。
若建教生在訓練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如死亡、殘廢或受傷,機構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提供補償,且補償基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標準。
當建教生因建教合作發生爭議時,可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機構不得因建教生行使權益,而對其施以不利或差別待遇,否則即屬違法。
-勞資-非典型勞工-建教生
(相關法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3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5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10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17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18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1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2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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