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契約消滅事由為何?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關係的消滅事由主要基於契約存續期間的限制,以及契約標的(即保證人或受僱人)是否仍然存在或具備履行能力。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或受僱人的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以及僱傭契約消滅,均構成契約終止的理由。此外,若雇主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對保證人的請求權,則保證責任亦因時效消滅。因此,無論是雇主、受僱人還是保證人,在簽訂人事保證契約時,均應了解其消滅條件,以確保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避免在契約存續期間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對雇主而言,應確保保證期間的約定符合法律規範,並在受僱人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及時行使對保證人的求償權,以免錯失請求時效。對保證人而言,應審慎評估自身承擔的風險,確保在契約存續期間內不會因意外情況而承擔過重責任。透過清楚界定人事保證的存續條件,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律框架內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未來產生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人事保證關係的消滅事由依據民法第756條之7的規定,包括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以及受僱人的僱傭關係消滅等情形。
當這些事由發生時,人事保證契約即失去效力,不再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此外,若保證人已經產生應負的賠償責任,雇主必須在二年內向保證人提出請求,否則依民法第756條之8規定,請求權即因短期消滅時效而喪失。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人事保證關係不會無限期存續,同時也保障保證人與雇主的權利義務能夠有明確的終止條件,以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
首先,關於保證期間屆滿,依據民法第756條之7第1款,人事保證的期間屆滿即契約自然消滅。人事保證契約可分為約定期間與未定期間,若當事人有訂定保證期間,則在期間屆滿時契約終止;若未訂明期間,則法律規定人事保證契約的最長有效期限為三年,滿三年後即自動消滅,無須當事人特別通知或另行終止契約。這一規定確保了人事保證不會無限制地存續,避免保證人長期承擔風險,也符合一般契約應有的合理期限。
其次,若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人事保證關係亦將消滅(民法第756條之7第2款)。人事保證契約具有專屬性,保證責任基於保證人的信用與個人財務狀況,因此不得由繼承人承繼。
換言之,當保證人死亡,其保證責任原則上即隨之消滅。然而,若保證人在生前已經發生應負的保證債務,則該債務仍屬於遺產範圍,繼承人仍需依繼承程序承擔該筆既存債務。此外,人事保證契約的成立基礎在於保證人的信用,若保證人因破產喪失財務清償能力,或因喪失行為能力而無法有效從事法律行為,則保證契約亦應當消滅,因為此時保證人已無法再履行其擔保義務,繼續存續契約已無實益。
再者,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同樣導致人事保證契約消滅(民法第756條之7第3款)。受僱人作為人事保證契約的核心標的,其僱傭關係消滅即保證義務的基礎不存在。例如,當受僱人死亡,其與雇主間的僱傭契約即當然終止,作為附屬契約的人事保證亦隨之消滅,保證人不再負有擔保責任。
此外,若受僱人因破產而喪失財務履約能力,或因行為能力喪失導致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則人事保證契約亦無存在必要,應當隨之終止。這是因為人事保證契約的基礎在於受僱人的誠信與履行能力,若受僱人已無法履行職務,則繼續存續保證契約對保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與人事保證的設計目的不符。
最後,受僱人的僱傭關係消滅,亦會導致人事保證契約終止(民法第756條之7第4款)。人事保證契約是一種「從契約」,其效力取決於主契約,即僱傭契約的存續。
當受僱人與雇主間的僱傭關係因辭職、解僱、退休或其他原因消滅時,人事保證契約作為從屬契約,亦應隨之消滅。例如,若受僱人因違反公司規定而被解僱,則人事保證契約的擔保範圍不再存續,保證人無須繼續擔保受僱人的行為。此外,若受僱人因合約期滿而離職,或自願辭職,則人事保證契約亦應隨僱傭契約的終止而一併失效,確保保證人不會因無關的情事而持續承擔保證責任。
此外,當保證人已經產生應負的賠償責任時,雇主對保證人的請求權受民法第756條之8規範,須在二年內行使,否則即喪失請求權。這項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雇主不會無限期拖延請求,而造成保證人的法律負擔。若雇主在二年內未對保證人提出求償,則保證人可依法主張消滅時效,拒絕履行保證責任。
-勞資-人事保證-法定消滅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756-7條=民法第75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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