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變夫妻,公司可以禁止辦公室戀情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公司雖可就辦公室戀情訂立管理規範,例如規定戀愛雙方涉及利益衝突時須申報、影響工作表現時須接受調職安排等,但不得直接禁止員工戀愛或結婚,也不得因員工發展戀愛關係而對其做出不利處分。若公司訂立禁止員工談戀愛或結婚的工作規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1條,屬無效條款,員工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因此,企業在訂立相關規範時,應兼顧管理需求與法律規範,以確保員工權益不受侵害,同時維護職場秩序與企業利益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企業管理中,公司可能會對辦公室戀情抱持不同的立場,一些企業出於擔憂戀愛關係可能影響工作效率、造成職場糾紛或利益衝突,可能會試圖在工作規則中限制或禁止辦公室戀情。然而,雖然公司可以對員工之間的戀愛行為有所規範,但對於員工的婚姻選擇,則不得干涉或限制。換言之,企業可以設立內部規範來減少因戀愛關係產生的影響,例如規定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戀愛雙方應通報人資部門或進行調職安排,但若直接禁止員工間的戀愛或婚姻,則涉及對勞工基本權利的侵害,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1條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0條,公司若僱用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訂立工作規則,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工資、獎懲機制、解僱與資遣規範等事項,並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但即使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1條,工作規則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無效。因此,若企業在工作規則中訂明禁止員工談戀愛或結婚,此規定即違反法令強制規定,將被視為無效。換言之,公司無權透過內部規範來禁止員工發展戀愛關係,更不能限制員工的婚姻自由。
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本屬於員工可自行支配的時間,應尊重員工可自由選擇運用,為保障勞雇雙方的權利,可適度且合理規範兼職行為,而員工下班後兼職其他工作,也不應導致正常工作時間時精神不濟、造成業務疏失。
陳信瑜表示,另也應避免兼職的工作與原來職務相同或具高度相關性,可能與公司產生利益衝突的疑慮等情形;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而發生爭議時,則應於個案中具體客觀認定。
然而,企業仍可針對因戀愛關係可能衍生的職場問題進行適當管理,例如若主管與下屬發展戀愛關係,可能涉及利益衝突,公司可規定此類情況需向人資部門申報,或要求其中一方調動職務,以避免權力不對等的情形。此外,企業可透過員工手冊或內部政策,強調戀愛關係不應影響工作表現或違反公司保密規範,特別是在雙方分手後,若產生職場騷擾或報復行為,則可能構成違反職場道德規範的問題,公司可依據相關紀律條款進行處理。
另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若企業因此對員工採取不利措施,例如調職、降薪、解僱等,則屬於違法行為,員工可依法提出申訴或向主管機關檢舉。
企業不得因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等因素,對員工採取差別待遇。因此,即使員工因戀愛或結婚而影響公司管理,企業仍應遵循合法合規的方式處理,而非直接禁止或懲罰員工。倘若公司以「禁止辦公室戀情」為由對員工進行解僱,員工可主張解僱無效,甚至向法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請求公司支付薪資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規定為補償損害。
-勞資-人事規章-工作規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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