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職問題-勞工沒有來上班,該如何終止契約?

01 Mar,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見到勞工突然就不見了,沒有事前告知雇主就沒有來工作,此時許多雇主會不理這個狀態,不去過問勞工為何沒有來公司上班,甚至過三日後就將其退保,其實這樣做是不對的,因為勞雇關係基本是一個繼續性契約關係,契約除非以終止、期限屆至或撤銷等契約消滅事由發生,否則契約效力將持續,而無正當理由沒有上班,就是法律上「曠工」(曠職),此時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此時雇主應該作的事,就是寄信終止契約。

 

雇主終止契約,應用存證信函,以留存相關事證,又即使寄信但勞工沒有收信,是否會影響效力,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裁定意旨「…次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或相對人已受郵局通知往取書信(郵件),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狀態,依上說明,應認為已達到而發生效力。本件被上訴人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之信函既送達上訴人住處,經招領而未領取,原判決認已生終止僱傭關係之效力,並無不合,附此敘明」可以參考。

 

若無法知悉勞工住居所,將陷於雇主必須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對於未前來上班勞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此時相當麻煩,所以勞工到職第一天務必於簽約前收受對方身份證影本,以確認勞工住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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