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補助費算是工資還是員工福利呢?勞動契約也寫或是沒有寫,有不一樣嗎?
問題摘要:
全勤獎金、考取執照獎金、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否屬於工資,需依據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進行判斷。全勤獎金若與出勤表現掛鉤,通常屬於工資;考取執照獎金若為一次性發放,多數情況下不屬工資,但若為持續性津貼,則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子女教育補助費通常屬於福利性給付,除非具備經常性且與工作表現掛鉤,否則不會被認定為工資。至於勞動契約的影響,雖然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但並非絕對決定因素,法院與主管機關仍會依據給付的本質來進行最終判斷。因此,雇主在設計薪資結構時應審慎規劃,以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勞資爭議,而勞工則應對自身的薪資結構有清楚的認識,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全勤獎金、考取執照獎金、子女教育補助費究竟屬於工資還是員工福利,主要取決於該給付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這兩大關鍵要件,而非單純以其名稱來判斷。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換言之,凡是因工作所獲得且經常發放的給付,皆可能被認定為工資,進而影響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等計算標準。
全勤獎金是否屬於工資?
全勤獎金通常是雇主為了鼓勵員工保持良好出勤狀況而發放的獎勵,雖然名義上稱為「獎金」,但如果其發放標準與勞工的工作表現密切相關,則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例如,若全勤獎金的發放條件是員工每月準時出勤、不請假且未遲到早退,則這筆獎金與勞工的工作密切相關,且屬於經常性給與,因此應被視為工資。只要是以勞工出勤狀況為依據發放的獎金,就應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這表示,雇主無法以「這是獎勵性給付」為由,將其排除在工資範圍之外,並且在計算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等勞動權益時,全勤獎金應一併納入計算。
考取執照獎金是否屬於工資?
考取執照獎金的認定,則需進一步分析其發放方式及性質。如果該獎金僅為一次性給付,例如員工通過某項專業考試後,雇主給予一次性獎勵,這類獎金多數情況下並非工資,因為它並非勞工持續提供勞務的報酬,也未具備經常性,屬於雇主單方給予的勉勵性、福利性獎勵。然而,若該獎金是每月固定發給,例如公司規定「取得特定證照的員工每月可額外領取5,000元」,則此獎金已具經常性,並且與勞工的工作內容相關,屬於員工薪資的一部分,應視為工資。此外,如果雇主將該獎金作為員工取得證照後的職務津貼(如升遷後每月增加的薪資),則此筆給付無論名義為何,仍應納入工資計算。
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否屬於工資?
子女教育補助費一般被視為福利性給付,且《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明確將其排除在工資範圍之外,因此若雇主提供此類補助,通常不被視為工資。然而,若此補助具備「經常性」,且並非根據特定員工個別需求提供,而是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員工皆定期發放固定金額,則可能因為具備經常性,而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例如,如果雇主每個月為有子女就學的員工發放固定補助費,而非根據員工實際提出的需求審核發給,則這筆補助費可能被視為工資。此外,如果子女教育補助費的發放與員工的工作表現掛鉤,如「達成業績標準的員工子女才可獲得補助」,則更有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因為它與勞工提供勞務的表現存在直接關聯。
勞動契約是否會影響工資認定?
在工資認定的問題上,勞動契約的內容固然重要,但法院與行政機關在實務上的判斷標準,仍然以給付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為核心,即使勞動契約未明文規定某項給付為工資,只要該給付符合上述要件,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例如,即便勞動契約載明「全勤獎金屬於額外獎勵,不計入工資」,但若其發放條件與勞工的出勤表現密切相關,法院仍可能認定該獎金屬於工資,並要求雇主將其納入加班費、勞保、退休金的計算基準。
相對地,若勞動契約清楚載明某些給付是「恩惠性給與」,且雇主能證明該給付與勞工提供的勞務無關,則較有可能被排除在工資範圍之外。例如,如果公司明訂「子女教育補助費為員工福利,不論員工表現如何皆可領取,且發放金額可視公司營運狀況調整」,則法院在判定時較可能認為該補助費為福利,而非工資。
-勞資-工資-工資認定-津貼(補助)-獎金-
瀏覽次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