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費、伙食津貼是工資嗎?
問題摘要:
伙食費或伙食津貼的工資屬性,在司法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關鍵在於發放方式與性質。若伙食津貼為固定發放,且不論勞工是否實際用餐都可領取,則較可能被認定為工資,適用於加班費、資遣費與退休金計算等範圍;反之,若其發放條件取決於特定情況,如誤餐、加班或差旅補助,則較可能被視為福利性給與,不應計入工資。企業應根據實際需求訂定合理的發放制度,以避免勞資爭議,而勞工則應注意相關條款,確保自身應得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對於工資的定義,司法機關以勞基法第2條第3項規定,認為給付兼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者屬於工資。
對於工資的定義,司法機關以勞基法第2條第3項規定,認為給付兼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者屬於工資。工資不僅為雇主有發給義務,且用於計算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等,還涉及到勞工退休金條例和勞工保險條例中月提繳工資的計算。因此,正確界定和計算工資對於保障勞工的權益至關重要。
工資的核心要素包括「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所謂勞務對價性,指的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即雇主支付給勞工的報酬,應直接對應勞工所提供的勞務。這意味著,勞工提供工作,雇主便須支付報酬,這種交換關係構成工資的基本特徵。而經常性給與則是指該報酬具有穩定性與持續性,通常會在每月或固定週期內發放,無論其名稱為何,像是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或其他形式的津貼,只要具有穩定發放的特徵,皆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伙食費與伙食津貼是否屬於工資,一直是勞資爭議中的重要議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是指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經常性給與。然而,伙食費或伙食津貼的法律性質,在不同判決中有不同的見解,主要取決於其發放方式與目的。以下將從「是工資」與「非工資」兩種立場進行分析。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之理由摘要如下:「雇主發放勞工之伙食津貼,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如均按月發給,自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之理由摘要如下:「雇主將每天60元,每月上班天數計算之定額伙食費,每月或固定交與處理伙食事務之福利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辦理訂餐,或匯入服務處員工帳戶,核均係以補助員工之飲食費用為目的而為之經常性給與。」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42號民事判決之理由摘要如下:「伙食津貼為對於上班者所發給之福利,相當於誤餐費,參諸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第九款之規定,即非因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給與,不得列入工資內而計算退休金。」
首先,若伙食津貼的發放方式具備經常性,並與勞務提供具有對價關係,則應被視為工資。例如,雇主發放的伙食津貼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若該津貼是按月發放,則具備經常性,應屬工資的一部分。
工資的認定不僅取決於給付的名稱,而應考量其實際發放方式,若伙食津貼與薪資一同發放,且無論勞工是否實際用餐都可領取,則其屬性更接近於工資,而非單純的福利性給與。
此外,若雇主以每天60元,每月按上班天數計算的固定伙食費,並以各種形式(如直接發放、匯入帳戶或由福利委員會統一處理)支付給勞工,則該津貼具備經常性,應屬工資範疇。該判決指出,無論伙食費的具體發放方式如何,只要其目的在於補助員工的飲食開銷,並且具有穩定性與規律性,即應納入工資計算範圍,適用於勞保、勞退提繳、加班費及資遣費等計算基礎。
然而,亦有法院認為伙食津貼屬於福利措施,應歸類為恩惠性給與,而非工資。例如,認為伙食津貼性質類似誤餐費,屬於對上班員工的額外福利,並非因勞務提供所獲得的報酬,因此不應計入工資內,亦不得納入退休金計算範圍。該判決援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與第9款,指出該法已將某些非經常性給與排除於工資範圍,其中包括誤餐費、差旅津貼等偶發性補助。因此,若伙食津貼的發放方式屬於特定條件下的補助,例如只有在特定場合或因加班、差旅時才發放,則不具備經常性,應被視為福利性給與,而非工資。
伙食津貼是否屬於工資,主要取決於其發放方式與性質。若伙食津貼是雇主按固定頻率(如按月、按工作日)發放,無論勞工是否實際用餐皆能領取,則其具備經常性,較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反之,若伙食津貼僅在特定情況下發放,如加班、誤餐或差旅期間的補助,則屬於非經常性給與,較可能被視為福利性質,而非工資。
在實務應用上,企業若希望伙食津貼不被認定為工資,可採取以下方式:首先,在內部管理規則中明確訂定發放條件,例如限定該津貼僅適用於因業務需求而產生的誤餐情況,並且不得固定發放;其次,企業可選擇以實物方式提供伙食(如提供員工餐廳或配發餐券),以減少工資認定的風險。另一方面,勞工若希望主張伙食津貼應屬工資,則可收集相關證據,如薪資單、勞動契約、公司管理辦法等,證明該津貼為固定發放且與工作內容相關,以確保其權益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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