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津貼屬工資 退休金應採計
問題摘要:
法院對於伙食津貼是否構成工資,仍會依照具體發放方式進行個案認定,企業與勞工在處理此類津貼時,皆應明確理解相關法律標準,以確保自身權益並減少爭議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規定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非工資的除外規定,依照司法實務見解,關於經常性給與的工資認定,先審查有無勞務對價性,再看有無經常給與性,若二者皆無,則不屬於工資。
對於工資的定義,司法機關以勞基法第2條第3項規定,認為給付兼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者屬於工資。工資不僅為雇主有發給義務,且用於計算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等,還涉及到勞工退休金條例和勞工保險條例中月提繳工資的計算。因此,正確界定和計算工資對於保障勞工的權益至關重要。
工資的核心要素包括「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所謂勞務對價性,指的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即雇主支付給勞工的報酬,應直接對應勞工所提供的勞務。這意味著,勞工提供工作,雇主便須支付報酬,這種交換關係構成工資的基本特徵。而經常性給與則是指該報酬具有穩定性與持續性,通常會在每月或固定週期內發放,無論其名稱為何,像是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或其他形式的津貼,只要具有穩定發放的特徵,皆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雇主發放給勞工的伙食津貼,若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均按月發放,則該津貼具有經常性給與之特質,應屬工資範疇。
相較之下,若雇主發放的伙食費為每天固定金額,例如每天60元,並依每月上班天數計算後發放,且該金額可能由福利委員會統一處理訂餐,或直接匯入員工帳戶以補助飲食支出,則該給付亦屬於經常性給與的性質。
然而,另一方面,伙食津貼應視為對上班者提供的福利,性質類似於誤餐費,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第九款之規定,若該津貼非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付,則不得列入工資計算退休金。因此,在實務上,伙食津貼是否構成工資,需視其發放方式而定,若其發放方式具備經常性,並與勞務提供具有對價關係,則較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舉例而言,若雇主發放的伙食津貼是作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該津貼按月發放,不論勞工是否實際使用該筆款項於餐食消費,仍可取得該筆津貼,則該津貼即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應屬工資的一部分。工資的認定標準不僅取決於給付名稱,還應考量其實際發放方式,若伙食津貼與薪資一同發放,且勞工不論是否實際用餐皆可領取,則其屬性更接近於工資,而非單純的福利性補助,這是因為該給付的本質已與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關係密切相關,且符合勞基法對工資的定義,即勞工因勞務提供所獲得之經常性給付。
因此,若雇主發放的伙食津貼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的雙重特質,則應被認定為工資,並應納入退休金計算範圍內。然而,若雇主發放的伙食津貼僅屬於補助性質,例如僅限於提供免費餐點或部分補貼餐費,且並非固定發放給所有勞工,而是視勞工是否實際使用餐點服務或提出申請後才核發,則該津貼較難認定為工資,而應被視為單純的福利措施,且不影響退休金計算標準。這也顯示出,伙食津貼在法律認定上具有相當的彈性,需根據具體發放模式來判斷其是否應納入工資範疇,若企業希望避免爭議,則應在發放津貼時明確界定其性質,例如將其列為薪資的一部分,或與薪資分開發放,並訂定明確的使用條件,以減少在勞資爭議中的不確定性。
實務上,許多企業為提高員工福利,會提供不同形式的伙食補助,例如現金津貼、公司內部餐廳折扣、餐券等,各類補助方式在工資認定上的影響有所不同,若企業希望將伙食補助排除於工資之外,則應確保其發放方式符合「非工資性補助」的條件,例如限定使用範圍、排除未實際用餐者領取、與薪資發放方式區隔等。
相對地,若企業將伙食津貼作為薪資制度的一部分,並按月或按固定時間發放給所有勞工,則該津貼極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並影響勞工的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健保投保金額計算,企業應根據法律規範審慎規劃薪資結構,以確保符合相關勞動法令,避免因定義模糊而產生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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