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法的程序是什麼?
問題摘要:
企業在進行大量解僱時,需嚴格遵守法律規範,包括制定完整的解僱計畫書、通知相關對象、召開有效的勞資協商會議等。任何未按照程序進行的大量解僱行為,都可能引發法律爭議和勞動主管機關的介入調查。因此,企業在實施解僱決策時,應確保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以避免損害勞工權益並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量解僱員工需要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事業單位如果因歇業、停業、虧損、業務變更或併購改組等原因需要大量解僱勞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並公告揭示,否則可能面臨罰款。
大量解僱員工是一個涉及多項法律規定的議題,企業在進行大量解僱時,必須遵守相關規範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法律爭議。以下分五個重點解析大量解僱的相關規定與程序。
如何合法進行大量解僱?
首先,需要理解兩個主要法律的適用範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的定義,大量解僱是指企業在短期內大規模裁減員工,例如企業合併或停業等情形。以威航為例,最初企業考慮與興航合併,此情形符合大量解僱的定義。然而,在企業改為以停業方式申請時,又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範。該條規定企業若以虧損為理由解僱員工,需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財報作為證明,並非企業可單方面決定解僱。
計算解僱範圍
在判斷是否屬於大量解僱時,需要考量企業的僱用人數和解僱人數的比例關係。法律規定,解僱範圍需在60日內達到以下標準:
僱用30人以下,解僱10人以上。
僱用30至200人,解僱逾三分之一或單日解僱20人以上。
僱用200至500人,解僱逾四分之一或單日解僱50人以上。
僱用500人以上,解僱逾五分之一或單日解僱80人以上。
此外,若60日內解僱200人或單日解僱100人,也符合大量解僱的範疇。威航的案例符合上述標準,因此被認定為大量解僱。
大量解僱不單純是一次性解僱許多勞工,而是有明確的定義。當事業單位虧損或業務緊縮,或者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超過一個月,以及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都可能需要進行大量解僱。同時,事業單位進行併購或改組也會涉及大量解僱的情況。在解僱規模的標準上,則事業單位的規模不同而有所區分,且解僱時間需在60日內完成。此外,即便在公司惡性倒閉而未正式發出解僱通知的情況下,若因不支付薪資或違反勞動法令,導致勞工依勞動基準法主動解除勞動契約,也可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進行大量解僱的流程主要分為通報主管機關、勞雇協商以及紛爭解決三大階段。
解僱計畫書的內容: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企業在進行大量解僱時必須制定解僱計畫書。計畫書需包含解僱範圍、原因、程序、賠償方案等具體內容。此外,企業需向主管機關提交該計畫書,並按照範本進行詳細說明。解僱計畫書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知情權與參與權,確保解僱過程的透明與合法性。
通知與協商程序:
企業在制定解僱計畫書後,必須通知相關對象,包括主管機關及所有員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明確規定,企業需與員工進行協商並公開揭示計畫書。然而,威航在實施解僱時,並未完成這些程序,未能事先通知員工,也未進行公開揭示,導致單方面解僱的爭議。此種做法違反法律的基本程序要求。
事業單位應至少提前60日通知主管機關並提交解僱計畫書,計畫書需包含解僱理由、解僱部門、解僱日期、人數、對象選定標準及資遣費計算方式等內容。通知對象包括相關工會、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以及涉及解僱的部門員工。
勞資會議的有效性: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要求,企業在提交解僱計畫書後10日內,需與員工代表召開協商會議。然而,威航的勞資會議存在多項不符合規定之處。首先,勞方代表的產生過程不符合法規要求,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勞資雙方的人數必須均衡且達到一定比例。例如,總員工數為240人時,勞資雙方代表人數各不得少於5人。若會議召開時人數不足,則該會議的合法性將受到質疑。此外,勞資會議應在解僱計畫制定時同步通知員工,而非在計畫提交後再進行形式上的協商。
主管機關會要求勞資雙方在提交計畫書後10日內進行協商,未達成共識時則召開協商委員會,進行強制協商,並安排就業服務和職業訓練諮詢。協商成功的協議需於7日內送法院核定,否則雙方仍可依司法訴訟途徑解決紛爭。此外,雇主在大量解僱期間需配合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不得任意調職或解僱勞工,亦不得歧視性解僱。若公司後續恢復營運,需優先重新雇用被解僱勞工。
若未遵守法定流程進行大量解僱,公司可能面臨多項罰款,違反通知義務者處10萬至50萬元,拒絕協商或不配合調查則處10萬至50萬元,拒絕提供財報者處3萬至15萬元。更嚴重的是,若涉及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公司負責人可能面臨被限制出境的法律責任。此限制適用於欠薪達到一定金額標準的情況,例如解僱100人以上且欠薪超過1000萬元。負責人需自掏腰包償付欠繳款項,並無法向公司追償。因此,事業單位在進行大量解僱時,應全程遵守法律規範,保障勞工權益並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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