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工作,雇主跟員工有哪些有打卡上注意的事情?

21 Jan, 2025

問題摘要: 

居家辦公並不意味著勞動關係的改變,雇主仍需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員工也需遵守公司的內部規定。建立一套適合居家辦公的管理規則與工具,能有效保障雙方的權益。例如,完善的出勤紀錄、靈活的監控方式、妥善的工傷責任處理機制等,都能幫助勞雇雙方在新型態的工作模式中,建立更和諧、有效率的合作關係。在居家辦公成為新常態的情況下,這些努力更顯重要且必要。

 

律師回答:

在家工作已成為現代職場的一種普遍形式,雇主和員工在執行居家辦公時需要特別注意許多事項。這些事項涵蓋勞工的工作地點變更、出勤紀錄的管理,以及在法律規範下如何妥善平衡工作要求與勞工權益。

 

勞工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且每連續工作4小時須提供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勞動基準法第35條)

 

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居家辦公,雇主必須確保員工在遠距辦公時不會因工作模式的改變而超時工作,或者忽略了法定休息時間。若有加班需求,應賦予勞工申請加班的權利,而非默許或要求勞工無償超時工作。

 

首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的工作地點變更應取得其同意。但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因應防疫需求或雇主的人事政策,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居家辦公,即便未經員工事先同意,此舉仍具有其正當性。這種安排應該是在合理且可行的範圍內,並考量勞工的工作性質與需求。若工作性質不適合居家辦公,應由勞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以兼顧防疫要求與勞工權益。這樣的協調不僅是法律合規的要求,也是建立良好勞資關係的關鍵。

 

在進行人才招募時,雇主可以提前與應徵者討論遠距工作的可能性,了解其對於轉換工作模式的態度,或者保留未來實行混合辦公(遠距與現場辦公相結合)的彈性權利。此外,若遠距工作需使用特定的設備與軟體,例如筆記型電腦或 Office 軟體,雇主應在履行勞動契約前與勞工明確約定相關事項。有關勞工應負擔的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須經雙方同意,否則不得要求勞工自行承擔工作所需工具的費用。

 

遠距工作的合法性是許多人關注的議題,特別是在疫情期間或因業務需求改變工作地點時,雇主是否能直接要求勞工轉換工作場所,涉及到《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若需調動勞工的工作地點,只要不違反調動的五原則,便可以變更工作場所,且不需事先取得勞工的同意。如果勞工未依要求改變上班地點,可能被視為曠職。然而,雖然法律不強制要求事先取得勞工的同意,建議雇主仍以協商的方式進行,避免因缺乏溝通而引發不必要的勞資爭議。

 

在居家辦公的情境下,工時紀錄與出勤管理仍然是雇主不可忽視的義務。儘管遠距辦公省去了通勤的時間,雇主詳實記載勞工的出缺勤情形,並保留紀錄至少五年。不僅如此,遠距工作可能模糊工作與生活的界限,這容易引發雇主對員工是否專注於工作的疑慮。因此,雇主應更加重視工時的規範。

 

在居家辦公期間,雇主仍需履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以及《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條第6款中規定的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即使勞工暫時從事遠端工作,其上下班的出勤紀錄仍需完整保留。雖然傳統的簽到簿或出勤卡可能無法使用,但現代科技為此提供了多種解決方案。根據勞動部的說明,出勤紀錄可以通過各種電子工具完成,例如專屬的打卡APP、電話回報、網絡回報系統、通訊軟體(如LINE或WhatsApp),甚至是基於客戶簽單或其他稽核工具的紀錄。這些方式不僅符合法律要求,也能在居家辦公期間有效監督工作時數。

 

至於一些雇主要求員工每小時截圖電腦畫面,以證明員工正在工作,則需要審慎對待。這類做法雖然能增強對員工工作情況的掌控,但可能觸及勞工的隱私權及職場信任問題。法律並未明文禁止此類要求,但雇主應確保其要求的合理性,並與勞工充分溝通。例如,可採用較溫和的方式,例如定期提交工作進度報告或保持工作日誌記錄,而非過度監控。

 

此外,雇主應了解居家辦公的另一個重要議題,即工傷責任的界定。在遠端工作環境中,如果員工因工作原因在家中發生意外,雇主可能仍需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負責。因此,雇主應確保員工了解基本的工作安全指引,例如正確設置工作場所或避免長時間保持不良姿勢。這些細節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體現對員工福祉的關懷。

 

-勞資-工時-出勤紀錄--非典型勞工-遠距工作-電傳勞動-打卡方式-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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