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強迫員工按指紋打卡上下班」嗎?
問題摘要:
雇主要求員工上下班打卡,是法律賦予的責任,而非單純的企業規範。雇主應依法置備和保存出勤紀錄,並採取合理的方式記錄勞工的出勤情況。同時,為避免爭議,雇主應加強與員工的溝通,說明相關措施的必要性和法規依據,以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要求員工上下班打卡,包括按指紋打卡的方式,常被批評為「將員工當犯人看待」,但實際上,這種做法涉及的是法律規定的雇主義務,而非單純的雇主自主行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款規定,雇主應置備並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保存期限為五年,目的在於保障勞資雙方對於工時及工資的清楚認定。
備置出勤紀錄屬於雇主的法定義務,依法必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五年。居家工作的勞工負有提供勞務的義務,故應配合雇主規定(約定)記錄出勤時間。居家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故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應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且雇主應定期確認勞工出勤紀錄是否有覈實記載。
出勤紀錄的形式
出勤紀錄的形式並不限於打卡機,也可以採用其他工具,如簽到簿、門禁卡、指紋或臉部辨識系統、電腦系統、手機APP等,只要能詳細記載員工出勤時間即可。此外,若雇主使用電子或雲端紀錄,遇勞動檢查時,仍需提供書面形式的紀錄。
至於以何種方式記錄出勤時間,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不限定以打卡方式處理,只要能記載或辨識勞工確實上下班時間之紀錄,並能核實記錄至分鐘即可。不管是用出勤卡、刷卡機、簽到簿、門禁卡、電腦線上打卡或指紋機、虹膜辨識、人臉辨識等生物特徵辨識系統,只要可以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之紀錄,都是合法的出勤紀錄方式。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雇主設置並保存出勤紀錄是法定義務,不因勞工的意願或行為而免除。過去,勞基》僅要求雇主保存出勤紀錄一年,但自105年起,保存期限延長至五年,這項修正是為了解決因保存期限不一致而導致的爭議,例如工資清冊保存五年但出勤紀錄僅保存一年,可能使雙方在發生爭議時缺乏有效對比資料。因此,法律強制要求雇主紀錄並保存勞工的出勤情況,以明確工時和工資,避免爭議。
出勤紀錄的要求
記錄到分鐘
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出勤紀錄需逐日記載,並精確到分鐘。例如,必須記載到「8:59上班,18:01下班」,而非僅標示「9點上班,18點下班」。未能逐日記載至分鐘的,將面臨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即時管理
雇主需即時管理員工的出勤狀況,因為出勤紀錄是勞動檢查、工資計算及訴訟的關鍵證據。如果員工的上下班打卡時間與實際工時不符,例如早到晚退卻未進行工作,或下班後滯留公司辦理私事,這些情況可能導致爭議。一旦勞工依出勤紀錄主張加班費或工時過長,而雇主無法即時更正紀錄,法院或勞檢處通常會採信勞工的主張。
保存期限為5年
雇主需至少保存勞工的出勤紀錄5年。若未保存,除了可能被罰款9萬至45萬元外,也會在爭議發生時缺乏有效證據,對雇主不利。
勞工申請副本的義務
若勞工提出申請,雇主應提供書面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如果雇主拒絕提供,將面臨最少2萬元的罰鍰,並可能被公布處罰資訊。
出勤紀錄的製作是雇主的責任,但勞工基於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應協助完成記錄。因此,若勞工拒絕打卡,雇主有權根據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懲戒。值得注意的是,雇主未依規定置備出勤紀錄,可能面臨最低9萬元的罰鍰,這也顯示了法律對於出勤紀錄規範的重要性。
在實務操作中,如何正確地製作出勤紀錄也是雇主需要重視的問題。勞基法第30條第6款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單位,但一些事業單位為了減少行政成本,常以班表替代出勤紀錄,或僅以小時為單位記錄,這些做法均屬違法。例如,以班表代替出勤紀錄,無法準確反映勞工實際出勤情況;未記載至分鐘,則無法滿足法律要求。因此,雇主應避免簡化記錄方式,確保符合規範。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的勞工出勤時間,推定為經雇主同意的工作時間。因此,如果出勤紀錄顯示員工有延長工時,則視為加班,雇主需支付加班費,除非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該段時間員工並未執行職務。這意味著出勤紀錄的準確性至關重要,雇主應避免事後修改紀錄,並需在發薪日前與勞工核對出勤紀錄,確保其與實際工時相符。
其實,出勤紀錄並不限於任何特定形式。法律要求的核心在於能準確反映勞工的實際出勤情況。只要能滿足以下要件,即可視為合法的出勤紀錄:第一,能從紀錄中清楚了解勞工的出勤狀況;第二,能推算出勞工的實際工作時間至分鐘為單位;第三,勞工對於紀錄內容沒有異議。在滿足這些要件的前提下,雇主採用何種形式或流程進行記錄均可。
關於按指紋打卡的方式,雖然可能讓部分勞工感到不適,但其目的並非監控員工,而是確保出勤紀錄的準確性。隨著科技的發展,指紋打卡系統的運用已成為許多企業管理的趨勢,其便利性和準確性相較於傳統的手動紀錄更為突出。然而,雇主在實施指紋打卡制度時,也應尊重勞工的隱私權,並確保其使用目的僅限於出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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