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工作或不在公司上班的電傳勞動,仍需置備出勤紀錄

21 Jan,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在家或不在公司上班的工作模式打破傳統的辦公室工作方式,但《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出勤紀錄的規定依然適用。無論是出勤記錄還是加班管理,雇主均需採取合規且合理的措施確保勞工權益,同時滿足法定要求。通過制定明確的規範、使用科技手段進行記錄管理,勞資雙方可以在新的工作模式下維持良好的協作關係,減少因管理不善而產生的爭議與風險。這不僅有助於提升企業管理效率,也保障在家工作的勞工的合法權益。雇主製作出勤紀錄是法定義務,勞工僅需配合履行協力義務。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且不能以班表代替。雇主可根據實際需求採用多種方式記錄勞工出勤時間,並確保紀錄的完整性與準確性。為避免法律風險,建議雇主定期查核並與勞工核對紀錄,確保合規運作,維護勞資雙方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若在家裡上班,就可以省略出勤紀錄嗎?當然不行,因為備置出勤紀錄屬於雇主的法定義務,必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5年(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此項義務不因勞工在家上班遠距辦公而有不同。

 

如果員工在家上班,是否可以免除出勤紀錄的要求?答案是不能免除。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的規定,雇主有備置出勤紀錄的法定義務,必須每日逐分記載並保存5年。這項義務無論勞工是否在公司辦公室工作,或是選擇在家遠距辦公,均需遵守,不會因為工作地點的改變而有所不同。

 

出勤紀錄的形式

法律並未限定出勤紀錄的具體形式,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無論使用傳統的簽到簿、打卡機,或現代的電子考勤系統,如ERP系統、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等,均可視為合法紀錄。此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和《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亦明確指出,行車紀錄器、通訊軟體等多種方式均可輔助出勤紀錄,但需能清楚反映勞工的工作時間及勞務提供狀況。

 

然而,當勞工未實際到辦公室工作時,如何有效記錄出勤成為一大挑戰。在此情況下,雇主應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適用第二類「電傳勞動工作者」的規範。對於這類工作者的工作時間分配,勞雇雙方應透過簽訂補充契約條款進行約定,並依約履行工作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由於在家工作者具有較高的自主性,通常可以靈活調配自己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因此,出勤記錄的方式需要更加適應這種工作模式。為此,實際的出勤情況及具體的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行記錄。例如,勞工可以使用工作日誌、時間表或其他記錄方式,並將相關數據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或其他電子化工具)傳送給雇主,由雇主進行記載和保存。這樣的安排既能滿足法律要求,也有助於解決遠距辦公下的出勤管理問題。

 

外勤人員的出勤管理

對於外勤人員,由於工作場所不固定,雇主可採用工作報告、電話回報、通訊軟體打卡等方式記錄出勤時間,並以此為依據製作出勤紀錄。需注意的是,記錄應涵蓋勞務開始與結束的具體時間,並經勞工確認,避免因記錄不全而違反法規。

 

此外,由於電傳勞動工作者的工作場所通常不在雇主的事業場所內,這導致雇主難以實時監控或對延長工作時間作出反對的意思表示。因此,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的管理,應採取事前申請或約定的方式進行。在家工作的員工若需加班,應事先向雇主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再進行相關工作。若加班申請獲得雇主批准且有實際加班的事實,雇主仍需依法律規定給付加班費,這一點在遠距工作模式下同樣適用。

 

雇主在處理遠距辦公的出勤管理時,需特別注意以下幾個要點:第一,與員工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及出勤記錄的方式,例如通過補充契約進行詳細規範;第二,提供適合的工具或平台,便於員工記錄出勤並上傳相關數據;第三,確保延長工時的申請與核准流程合規透明,以防止勞資糾紛的產生;第四,雖然遠距工作者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雇主仍需依法管理和履行勞動法規下的責任,包括準時支付工資和加班費等。

 

雇主與勞工的責任與權利

雇主有責任主動備置、保存並定期查核出勤紀錄,確保紀錄內容詳實且準確。

勞工需履行協力義務,例如打卡或報告出勤情況,若拒絕配合,雇主有權依內部規定採取懲戒措施。

雇主與勞工可協商非傳統打卡方式的出勤紀錄流程,如勞工通過通訊軟體通報,雇主負責記錄並定期核對。

 

但實際上員工未到辦公室,如何打卡、簽到作成出勤紀錄呢?此時雇主必須注意依勞動部頒布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適用第二類之「電傳勞動工作者」規範內容,在家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另行簽訂契約補充條款約定並依約履行。

 

又此類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

 

復因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場所多半非在雇主之事業場所,雇主對於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難以管控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有關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若在家工作之員工確有申請加班經核准並有加班之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

 

-勞資-工時-出勤紀錄--非典型勞工-遠距工作-電傳勞動-打卡方式-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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