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老闆給付積欠之薪資的時限?

21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在勞動法律領域中,消滅時效的設計,讓勞工能在合理的期限內主張權利,也提醒雇主應依法履行義務,避免因時效抗辯而損害勞工的正當利益。同時,法律也通過時效制度,促使雙方及時解決爭議,避免因長時間拖延而導致證據的滅失或事實的模糊,這對勞資雙方而言均有積極意義。消滅時效的運作也對勞工提出要求,即在發現權利可能受到侵害時,應積極主張權利。例如,若發現雇主未支付薪資、加班費或未休特休工資,勞工應儘早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透過調解與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同樣地,雇主也應依法律要求,妥善處理薪資支付問題,避免因疏忽或故意違法行為引發勞資爭議,甚至承擔額外的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於民法總則編第六章規定消滅時效制度,其義是指因債權人的事由,使權利處於一定期間的睡眠狀態,為保護交易安全、維持社會秩序,債務人於法定時效完成後,得行使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務人一經行使抗辯權,該當權利的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在此,很重要的關鍵是,債務人必需自己主動行使抗辯權,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消滅時效已完成的事實,而逕自認定債權人的請求權已歸於消滅。

 

薪資請求權及其他定期給付債權(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的消滅時效為五年。薪資請求權因屬定期給付債權,其消滅時效適用此條,亦為五年(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敦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也平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避免長期懸而未決的請求對雙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薪資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僅有五年,為被上訴人怠於行使權利之代價,乃立法平衡之效果。」這意味著,時效的設立不僅是為促進債權人的積極行使權利,也在於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與確定性,防止長期懸而未決的爭議對雙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法律時效制度的重要性,旨在平衡雙方權利義務,避免因拖延導致證據湮滅或事實模糊。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闡釋:『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有關工資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依照上述最高法院見解,工資依其性質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其消滅時效為5年。

 

在實務上,薪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延伸至加班費及未休特休工資等項目。例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於例假、休假日要求勞工加班者,應依比例加給工資。加班費的給付性質屬薪資之一部分,具有定期給付的特徵,適用五年時效。而勞工特別休假未休部分應給付的工資,則依特休未休工資請求權因屬「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若超過五年未行使,則該權利歸於消滅。

 

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同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加班費,亦是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顯係具有薪資債權之性質,且屬於按月給付之一部分」(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參照),故加班費的給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亦為5年。

 

特休未休工資

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74年11月4 日(74)台內勞字第359959號函釋:「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雇主如未依規定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時,其請求權係受民法第126條時效之限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闡釋:「揆諸前述民法第126條規定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判決所示,被告抗辯原告請求逾起訴狀繕本送達前5年內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罹於5年時效而消滅等語,經核本件原告請求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部分,應屬於前開「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故有5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被告此部分之時效抗辯,核屬正當…。」

 

實務中,時效的適用涉及到勞工是否能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主張其權利。薪資作為勞工提供勞務後應得的報酬,直接關乎勞工的基本生計保障,因此勞工應在法定時效內積極主張權利,並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條、考勤記錄、勞動契約等,以確保請求權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雇主在管理工資支付時也應遵守法律規定,確保薪資的及時發放並完整保存工資清冊,以避免因未支付薪資或拖欠工資而引發法律糾紛。同時,若勞工提出相關請求,雇主需根據法律義務進行處理,避免因拖延應付債務而引發勞資爭議,甚至面臨訴訟。

 

若勞工超出五年的時效期間提起薪資請求,法院通常不會支持該請求,除非能證明存在中斷時效的情形。例如,若雇主有承認欠薪事實或支付部分薪資的行為,即可能構成時效中斷,從而重新計算時效期間。此外,若因不可抗力導致勞工無法及時主張權利,法院也可能根據個案情況酌情處理。

 

-勞資-工資-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26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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