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拒絕配合雇主投保勞工保險,可否請求職災補償或未投保之損害賠償?
問題摘要:
雇主在勞工保障方面的責任,即使勞工拒絕提供必要文件,雇主仍需履行投保責任。法院的判決也進一步強調了這一點,指出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即使在申報表中並無要求提供身份證件,後續也可進行補正。在勞工保障的法律框架下,雇主的投保責任是不可推卸的,並且不受勞工是否提供個人文件的影響。這一點對於保障勞工的權益、確保其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至關重要。同時,民法第227條,強調了雇主在受損害時向勞工索賠損害賠償的權利,這進一步平衡了雙方的權益,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執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涉及如果是勞工拒絕配合雇主為之投保勞工保險,如提出身份證證明文件,而雇主無法為其投保,而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後,可否請求雇主損害賠償。
即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本屬於雇主法定補償義務,不因有無勞保而影響,而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之賠償責任,亦係以雇主違反法律上投保之義務,換言之,乃係雇主單方義務,並未規定勞方之協力義務。
即使勞工拒絕提供身份證影本或其他必要文件,雇主仍有義務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這是因為勞工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特別是在發生職業災害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對於職業災害的補償責任是法定的,不因是否投保勞工保險而有所不同。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明確規定了雇主如果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則需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示雇主的投保義務是單方面的,並不取決於勞工是否協助提供個人文件。
然而,為避免未來可能的法律爭議,雇主在聘用勞工時應明確要求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文件,並在勞工合約中納入相應條款。若勞工拒絕提供所需文件,雇主可以選擇不簽約,拒絕僱用該勞工,從而避免因無法投保而導致的法律問題。
即使勞工初期拒絕提交身份證件,雇主仍應在勞工到職當日進行勞工保險的申辦。如果發生任何錯誤或遺漏,可以在後續接獲勞工保險局的通知後進行補正。此外,依據民法第227條,如果雇主因勞工未提供必要文件而受到損害,則可向勞工索賠損害賠償。這強調了在勞資關係中,雙方均有遵守法律規範和契約條款的責任。
即使勞工拒絕提供身份證影本,由於法律上並未要求勞方應提供文件義務,雇主亦不可免除投保責任,否則仍然應擔負勞基法上補償責任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賠償義務,但另一方面,倘若雇主務必於簽約時已要求勞工提出文件資料,並要求訂入契約之中,此時雇主若有受損害,自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實最好簽約時要求勞工提出文件資料,否則不要簽約,拒絕僱用,以免發生不必要之問題!
此觀臺灣高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0號判決所示:雇主於勞工到職當日申辦勞工保險時,申報表上僅需填載勞工姓名、投保薪資金額、蓋用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私章,並無需檢附勞工身分證正本或影本,至於勞工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遺漏或疏誤者,均可於接獲勞工保險局通知後加以補正。是上訴人以本件係因陳○福拒不交付身分證件,並表示待其確定適應工作後再行辦理‧致未為陳○福辦理勞保等語,縱使不虛,惟揆諸前開說明,亦無礙於上訴人已違反前開法條規定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申辦參加保除之事實,上訴人上開抗辯,自無可採。」
即使勞工拒絕提供身份證件,雇主依然負有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申辦勞工保險的法定義務。這一點強調了雇主不可因勞工未提交個人文件而逃避投保責任。判決中提到,申報表僅需填寫基本資料如勞工姓名、投保薪資等,並不一定需要附上身份證正本或影本,若有遺漏或錯誤,可以在勞工保險局通知後進行補正。
這種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於保護勞工權益的嚴格態度,即使在文件不齊全的情況下,也要求雇主履行其基本的保險投保職責。勞工保險的規定旨在確保受保勞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意外或病患導致傷害時,能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
這種法律解釋和應用,確保了勞工在工作相關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即使在勞工未能提供完整個人資料的情況下,也保障了其得到適當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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