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是什麼?過災在法律上如何認定為職業災害?

11 Dec, 2017

問題摘要:

過勞在法律上的定義和認定過程確實很重要。過勞不僅是一個個人健康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因為它可能對勞工及其家庭產生長期的負面影響,也可能影響到整個勞動力市場的運作。在法律上要確定某一狀況是否為職業災害,確實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工作負擔、個人健康狀況、工作環境等。這需要很詳盡的醫學和法律評估,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斷。另外,過勞所促發的腦血管和心臟疾病,以及法律上的認定標準,這些指引對於確定職業災害的責任和賠償範圍都有很大的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最近「過勞」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背後原因可能有許多社會或個人性因素導致,但這不是本人能力所致,這要討論的是法律上「過勞」是什麼?有人以為說「沒有過勞死,是勞工本來就有病」?也有以為「勞工祇要超時工作所生疾病或死亡就是過勞」?其實「過勞」本身就是勞工個人、外在環境及工作負擔互相影響所致。

 

過勞是一種職業災害

法律上,「過勞」作為一種「職業災害」而論,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由於職業災害屬於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應負補償者,如可歸責於雇主,並可能有損害賠償之問題,因此法律上如何認定為職災成為重要的問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對勞工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必要預防保護措施。實務上過勞職災認定,係依勞動部所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下稱「參考指引」)相關規定,經認定符合「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 之過勞職災勞工,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申請相關職災給付。

 

在法律上,通常涉及勞工因執行工作職責而導致的健康惡化或死亡。要將某一狀況定義為職業災害,需證明以下兩個要素:「業務執行性」和「業務起因性」。這意味著,勞工的過勞狀況必須直接與其工作負擔有因果關聯。

 

勞工必須因「過勞」而「導致」疾病或死亡之情形,所謂「導致」即為「因果關係」表述,而「近因原則」是適用在認定「過勞」很重要的因果關係內容。換言之,疾病或死亡不以「職業因素」為唯一條件,僅須足以證明職業因素導致疾病有「明顯惡化」,或超過自然過程加速發生或提高發生之可能,而屬於不可或缺之因素,即可認定係職業因素導致之「過勞」,反之,即屬於勞工本身之疾病。

 

亦即,「過勞」作為職業災害之一類,需要具備「業務執行性」(過勞是因勞工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和「業務起因性」(過勞必須和工作職務具有因果關係)。以過勞定義而論,一般認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認定要件包括:(一)異常的事件;(二)短期工作過重;(三)長期工作過重。而超時工作而生病或死亡,是否可以視為職業災害,進而向雇主請求賠償呢?除非具體有事證,如打卡或工作記錄,勞工因為負擔不合理的工作量,方有過勞,而過勞與生病、死亡間亦須具備因果關係,方於職業災害,但是職業災害在訴訟上常面臨困難的問題,往往是「因果關係」的判斷。

 

法律上認定過勞時,重要的是證明工作負擔與勞工所患疾病或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不僅要證明勞工有過重的工作負荷(如長期或短期的超時工作),還需證明這些工作負荷對健康的惡化或死亡有直接的貢獻。這可能包括異常事件、長期或短期的工作過重。

 

法律也考慮了可能排除職業災害認定的因素,如勞工的個人健康狀況或生活方式,例如是否有高血壓或糖尿病等先天性疾病,這些都可能影響過勞的判定。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便於醫師作統一認定,因此,訂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整理如下:

 

「過勞」促發之腦血管與心臟疾病

此部分通常係由醫師加以認定,而以雇主給予勞工的工作量、急迫性、公司管理制度等等方面考量勞工工作時間與質量,綜合一切情狀客觀判斷工作量是否超過一般人所能負荷的程度。相對的,如果是因為個人的病史、體質或生活習慣所導致的,則不屬於職業災害。通常而論,發生過勞之職業災害,其實非常少見僅因雇主指派工作所致者,通常伴隨勞工個人促發性因素,蓋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致病原因並不只一種,可能是由幾種病因所引起的。

 

腦血管疾病,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壓性腦病變。心臟疾病:包括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除非醫學上可判定其症狀明顯為其他疾病時,或發病原因證實為非屬職業原因時,否則原則上推定為職業原因所致。如能證實其與工作有關(腦血管與心臟疾病被客觀認定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且工作負荷對惡化促發之貢獻度大於50%)時,仍應以職業疾病處置。

 

通常需要醫生或專業機構的評估來確定工作負擔與健康問題之間的關聯性。此外,雇主可能需要提供勞工的工作紀錄、工作強度和工作環境的詳細資料,以作為職業災害認定的依據。

 

過勞排除因素

主要危險因子為原有疾病或宿因包括:外傷、體質、飲食習慣、氣溫、吸菸、飲酒、藥物作用及工作負荷等。醫學上認為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要因,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只是所謂的「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也就是說,即使在平常的日常生活中,病情惡化的危險性亦非常高,這與一般職業疾病相異。但是,如果職業是造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等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則可認定為職業病,並作為職災給付對象,此點至為重要。

 

自然過程惡化之危險因子:

「自然過程」係指血管病變在老化、飲食生活、飲酒、抽煙習慣等日常生活中逐漸惡化的過程。雇主若懷疑是否有勞工是否過勞而發生疾病或死亡,可就該工作者的年齡、性別、家族病史、嗜好(飲酒、吸菸量、用藥等)、個人病歷、發病前的身體狀況、宿因、原有疾病等加以調查。在此說明,勞工若有完整之體檢報告,即可判斷受僱前沒有類似的病史。因此,雇主僱用中高齡勞工或工作負擔較重之勞工,應請勞工出具體檢報告,以避免爭議。

 

外在單獨因素:

促發疾病之危險因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易受外在環境因素致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其促發因子包括氣溫、運動及工作過重負荷等。此雖非職業性因素,但有明確證據可以證明雇主明知上開狀況仍指示工作,亦屬於職業性因素。

 

過度負擔的勞務提供之認定標準

長期工作過重:

過勞僅指與工作負荷有因素:與工作有關之重度體力消耗或精神緊張(含高度驚愕或恐怖)等異常事件,以及短期、長期的疲勞累積等過重之工作負荷均可能促發本疾病。

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6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週40小時,以30日為1個月,每月176小時以外之工作時數計算「加班時數」(此與勞動基準法之「延長工時」定義不同)。其評估重點如下:評估發病前1至6個月內的加班時數:而具有極強相關性,即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及發病前2至6個月內之前2個月、前3個月、前4個月、前5個月、前6個月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1超過80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另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及發病前2個月、前3個月、前4個月、前5個月、前6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皆小於45小時,則加班與發病相關性薄弱;若超過45小時,則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工作負荷因子列舉如下:(1)不規則的工作(2)工作時間長的工作(3)經常出差的工作(4)輪班工作或夜班工作(5)工作環境(異常溫度環境、噪音、時差)(6)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此時須由勞方加以舉證,如發病以前的工作種類、內容、工作環境以及工作經歷。而發病時,尤其是當日的詳細狀況:包括工作的負荷、精神上的變化、初發症狀的發現狀況(症狀的程度及發現時期,尤其是到發病前有沒有症狀?如有,其狀況如何,而發病前一日、前一週、前一個月及前六個月之工作負荷,應詳實記錄其質與量。

 

職業原因促發惡化之貢獻度大於50%,則可認定為職業原因所促發:

經綜合評估具工作負荷之要件後,需再確認有無經證實為其他疾病之促發,如高血壓、糖尿病等,若為其他疾病促發者,非本指引之應用範圍;若無其他疾病促發,需再考量自然過程惡化因子以外,有無其他與工作無關之外在環境因素或個人異常事件所致?如氣溫急遽變化、個人之運動等。若經確認無上述情形,可認定為職業原因所促發;而綜合評估具工作負荷之要件,又有其他與工作無關之外在環境或個人異常事件之情況,則需綜合判斷促發疾病惡化致超越自然過程之貢獻度,如職業原因促發惡化之貢獻度大於50%,則可認定為職業原因所促發。

 

總結來說,「過勞」的法律認定不僅需要證明勞工在工作中承受了過度的壓力和負擔,還要證明這些負擔對其健康有明顯的惡化作用,並且需要排除其他非職業相關因素的影響。這樣的認定過程往往涉及復雜的醫學和法律評估。

 

-勞資-職業災害-職災認定-過勞-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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