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問題-勞工可以兼差嗎?

12 Feb,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作時間內除非雇主同意外,否則即屬違反契約之行為,雇主得視其行為事後進行指正或規勸,若若屢勸不聽,並經正式指正,如申戒、記過而無法改正,情節較輕者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終止契約,而情節嚴重,即有損害雇主重大利益,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5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而終止契約。

 

至於,工作時間外,如下班時間,勞工除非有防礙到正常上班時間,否則勞工有下班的工作自由權,雇主無權干涉,因此,在影響損及勞工所擔任之職務,雇主可以透過契約或工作規則加以管理,此即關於勞工未經許可在外從事與其工作性質不同之業務,以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訂定處罰事項疑義,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09月15日(82)台勞動一字第 55646 號函所示:「勞工固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惟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之處罰條項;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應於個案中具體客觀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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