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勞工是否要上班?

09 Oct, 2016
颱風天勞工是否要上班?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台灣是個多災多難之地方,夏天固定之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而我國訂立《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處理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因此,依宣布停止「辦公」,是指公務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人員,並不包括民間企業!勞工也一起放假了呢?老闆可不可以不讓你放「颱風假」呢?,在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可以享有什麼樣的權益和保障呢?應有了解之必要。

 

台灣是個多災多難之地方,除了夏天固定之颱風外,地震等天然災害常常發生,而我國訂立《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處理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依宣布停止「辦公」,是指公務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人員,並不包括民間企業!那麼,勞工也一起放假了呢?老闆可不可以不讓員工放「颱風假」呢?就其實,政府宣布的停止上班,指的是公務機關,不包括私人企業。

 

許多公司較體恤勞工,會在工作規則中規定,若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公司也比照辦理。雖然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屬於「職業災害」的,在天然災害時,勞工可能會發生危險,亦即,雇主若要勞工於颱風天上班,要承擔著不小的風險。然而也確實有不少公司是沒有放假,而依勞動基準法39條規定,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基法規定的休假日種類中,並沒有颱風假。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在颱風天冒著狂風暴雨,雇主似乎不給颱風假,甚至對於仍然出勤之勞工亦無加倍給薪!各位是否要大喊不公平呢?確實,當風大雨也大,多數人躲在家裡放假,勞工卻要辛苦跑去上班,甚至沒有加給工資,不是很不公平!因此,在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可以享有什麼樣的權益和保障呢?

 

為什麼可以放假?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下稱「要點」)第六點規定:「依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依要點第七點,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據此,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以通告停止辦公,或員工因天災因素阻塞交通延遲或未能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職、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它假別處理,且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撥扣全勤獎金、解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因此勞工可以拒絕給付勞務而無須負擔任何不利益之效果,依此而論,勞工可以放假。

 

但是上開要點之效力,並非法規命令,所以基本上沒有實體法之效力,然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主管機關祇建議應該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亦即,主管機關多建議雇主應員工放颱風假;若雇主因營業需要,而不讓員工放颱風假,也建議比照勞基法關於休假日工作規定辦理,加倍給薪。但如果雇主確實不遵守上開要點,祇能求諸於雇主對於勞工生命、身體、健康有安全維護的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參見民法第483條),勞工遇到天然災害可以主張雇主未依債之本旨,而拒絕給付勞務,並主張工資照付(民法第487條及同法第235條)。因此,公司沒有颱風假,員工擔心安全而於颱風天不願意到班,因為不可歸責於員工,而屬不可歸責於雙方,公司不能論以曠職,甚至不給工資。

 

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出勤嗎? 

颱風天氣候惡劣,從事外勤作業勞工,可能存有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災害,相較於一般勞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第四點)。據此,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災發生時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否則不得為之。並工作場所若有發生危險之虞,雇主應立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的必要措施(第五點)。但此一約定若確實對於勞工生命、身體、健康有危險,勞工仍得拒絕出勤。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與第2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相關法規,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亦即依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就應負起責任。

 

另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則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又該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規定,亦訂有雇主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時,應置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及交通工具之規定,故雇主依法應負起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即使出勤,但因為颱風天存在不可預知之風險,現場遇惡劣天氣,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應依職安署研訂的「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提供安全防護設施,以保障外勤作業勞工之安全。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雇主要求出勤者,當日薪資如何算? 

我國雖未明文規定雇主承擔勞務給付不能之風險,準用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不負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給付約定報酬,但法理上,除非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第六點)所以雇主應一般工資標準給付亦為適法,然而聰明勞工自然會以拒絕出勤,逼雇主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天然災害出勤發生意外事故情形?

 勞工執行職務中發生災害,屬於職業傷害。勞工上下班於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亦屬職業災害。若天災發生當日勞工遇到上述意外,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勞工也可以申請勞保給付!而雇主對於天然災害導致勞工生命、身體、健康損害有所預見,亦可能刑事過失之責任,並依民法第483條之1及同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發生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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