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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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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受僱者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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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受僱者或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