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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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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