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一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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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   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其程序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前項處分並得令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不服第一項不受理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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