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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五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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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規定: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勞工者,其調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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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規定: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勞工者,其調整事...